農業科技是農業發展的第一推動力。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其中農業科技發揮了巨大作用,為了加強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促使農業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盡快應用于農業生產,保障農業的發展,實現農業現代化,制定本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促使農業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盡快應用于農業生產,保障農業的發展,實現農業現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業技術,是指應用于種植業、林業、 畜牧業、漁業的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包括良種繁育、施用肥料、病蟲害防治、栽培和養殖技術, 農副產品加工、保鮮、貯運技術,農業機械技術和農用航空技術,農田水利、土壤改良與水土保持技術,農村供水、農村能源利用和 農業環境保護技術,農業氣象技術以及農業經營管理技術等。
本法所稱農業技術推廣,是指通過試驗、示范、培訓、指導以及咨詢服務等,把農業技術普及應用于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依靠科學技術進步和發展教育,振興農村經濟,加快農業技術的普及應用,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益的農業。
第四條 農業技術推廣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于農業的發展;
(二)尊重農業勞動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經過試驗、示范;
(四)國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扶持;
(五)實行科研單位、有關學校、推廣機構與群眾性科技組織、科技人員、農業勞動者相結合;
(六)講求農業生產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開發、推廣應用先進的農業技術,鼓勵和支持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用先進的農業技術。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引進國外先進的農業技術,促進農業技術推廣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措施,促進農業技術推廣事業的發展。
第八條 對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畜牧、漁業、水利等行政部門(以下統稱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全國范圍內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縣級以上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同級 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進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