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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正確理解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倡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016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圍繞運用法律法規和公共政策向社會傳導正確價值取向,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做了具體部署。2018年3月,“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被寫入憲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成為國家意志的體現。近日,中共中央印發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劃》(以下簡稱《規劃》)明確提出,著力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全過程,確保各項立法導向更加鮮明、要求更加明確、措施更加有力。這彰顯了法律法規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導向,為進一步推動實現良法善治指明了方向和路徑。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的價值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使法治和德治在國家治理中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相得益彰,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規劃》指出,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面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筑牢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礎。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正是建立在對法律和道德在國家治理體系中功能定位和相互關系的正確認識基礎之上。

  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可以為國家、社會和公民的和諧發展提供有效價值指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分別確立了國家層面、社會層面以及公民個人層面的價值要求,實際上回答了我們要建設什么樣的國家、建設什么樣的社會、培育什么樣的公民的重大問題,集中表達了個體與共同體相互協調、共同發展的理想圖景,為個人發展融入社會進步、國家復興進程提供了有效價值指引。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有助于使法律法規更好體現國家的價值目標、社會的價值取向、公民的價值準則。

  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可以為法治的實現提供有效信仰支撐。法律雖然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律要發揮作用,首先全社會要信仰法律。”在價值多元的時代,共同的信仰往往需要一定的價值共識。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全國各族人民在價值觀念上的“最大公約數”。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可以有效支撐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和認同,使法律權威、法治理念真正植根于民心、民意、民情,潛移默化為國民的日用常行之道。

  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可以為國民共識性目標的實現提供堅實制度保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對一個民族、一個國家來說,最持久、最深層的力量是全社會共同認可的核心價值觀。”這種道德性、價值性共識,只有通過法律的方式,才能被規范化、制度化,才能保障其被有效遵守。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不但為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了最持久、最深層的力量,更為這一力量持久有效發揮效用提供了堅實制度保障。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的基本方式 

  法治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而有法可依是法治建設的邏輯起點,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前提和基礎。《規劃》指出,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必須遵循的原則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價值引領,堅持立法為民,堅持問題導向,堅持統籌推進。以此為指導,使道德共識升華為法治共識可經由以下幾種基本方式。

  針對那些具有重要性、迫切性的領域,進行有規劃的立法。根據《規劃》,這些重點領域主要包括: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等為基本導向,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堅持和鞏固人民主體地位,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法治化;發揮先進文化育人化人作用,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著眼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加快完善民生法律制度;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建立嚴格嚴密的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加強道德領域突出問題專項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時上升為法律規范。

  對重點領域的法規進行有效的備案審查,對于生效的法律、法規進行定期系統清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內容已凝結在我國憲法、法律、法規之中,但毋庸置疑,由于立法環境的變遷、立法理念的轉變等,不可避免會存在一些不適應或不能完全反映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的法律、法規。對此,應當通過備案審查制度以及法律、法規清理制度等,及時審查清理相關法律、法規,并依照相應法定程序及時修改或廢止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強化法律、法規的價值導向。

  建立能促成共識形成的機制。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雖然是全國各族人民在價值觀念上的“最大公約數”,但其畢竟具有抽象性,在具體化為法律條文過程中可能會產生爭議。這就要求,在立法過程中應重視多方主體的參與,避免機關立法,重視開門立法、積極普法。只有這樣,才能將抽象層面的價值共識落實為對具體層面的法制度或法規范的共識,使得民眾真正認同法律、遵守法律。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應遵循法律體系內在規律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首先是道德、價值體系,其與法律規范體系畢竟存在不同。這意味著,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應當在遵循法律體系內在規律的基礎上,發揮道德對法律的滋養作用。

  應當注意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價值引導功能和法律規范功能之間的協調。法律體系由法律概念、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構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通過法律概念、法律規則以及法律原則的方式融入法律體系之中。在此過程中,應盡量避免道德宣示型立法。法律規范發揮行為規范或者裁判規范功能,必須以法律規范具有明確性、可行性為前提。道德宣示型立法難以為公民的行動提供準確行為基準,也不能為司法裁判提供明確裁判基準,將導致立法淪為象征性立法。因此,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必須建立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價值引導功能和法律的規范功能的統一之上。《規劃》在“加強道德領域突出問題專項立法”方面,明確規定“探索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相關法律制度,研究制定信用方面的法律,健全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正是在這一方面的有益探索。

  應當重視權利義務配置和公共政策目標、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之間的協調。法律規范通過創設權利、義務的方式影響公民的行動。權利、義務的配置合理與否,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法律規范能否有效發揮其規范作用。在現實中,法律、法規制定者在配置公民權利、義務之際,存在重視特定政策目標實現,而忽視權利、義務的配置不合理可能誘發一定道德風險的現象。例如,一些征地補償政策或房地產調控政策,重視的往往是管理性目標的實現,并據此配置公民的權利或義務,由此導致了假離婚或假結婚等現象。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要求立法者或公共政策制定者,必須重視權利義務配置和公共政策目標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之間的協調。唯有如此,才能防止具體政策措施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背離,真正實現公共政策和道德建設良性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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