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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求《農業部關于實施帶魚等15種重要經濟魚類最小可捕標準及幼魚比例 管理制度的通告(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為有效保護幼魚資源,農業部發布水產行業標準《重要漁業資源品種可捕規格第1部分:海洋經濟魚類》(農業部公告第2466號,以下簡稱《標準》)和《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海洋經濟魚類可捕標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農辦漁〔2017〕22號),對幼魚保護工作做出安排。目前,部分省份積極響應,公布了地方重要經濟漁業資源品種最小可捕規格及幼魚比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工作也正在穩步推進中,對防止幼魚資源遭進一步破壞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時,一些專家和社會組織認為我國當前的幼魚保護政策仍難以滿足保護需求,呼吁制定更加嚴格、具體的幼魚保護政策,而目前的漁業資源保護執法中缺少有關幼魚可捕規格和漁獲物中幼魚比例的執法標準,造成執法無據可依,難以界定違法違規行為。為此,我部在參考專家意見、部分省份做法以及以往相關規定,并廣泛征求漁業主管部門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擬決定對帶魚等15種重要漁業資源品種實施最小可捕規格管理,并以農業部通告形式對外公布。 現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參與討論,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于2018年1月7日前反饋意見: 1.電子郵件:zihuanchu@126.com 2.傳真:010-59192965 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11號農業部漁業局資源環保處郵政編碼:100125 附件:關于實施帶魚等15種重要經濟魚類最小可捕標準及幼魚比例管理規定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7日 附件 農業部關于實施帶魚等15種重要經濟魚類最小可捕標準及幼魚比例管理制度的通告 (征求意見稿) 為有效保護幼魚資源,我部決定對帶魚等15種重要經濟魚類實施最小可捕標準及幼魚比例管理,現通告如下。 一、15種重要經濟魚類最小可捕規格 下表規定了我國近海15種重要經濟魚類的漁業管理最小可捕規格,各魚種個體未達到相應標準的需納入幼魚比例管理。
二、重要經濟魚類幼魚比例 在單網次或單航次漁獲物中,上述品種幼魚重量不得超過該品種總重量的20%。 三、適用范圍 我國北緯12度以北海域捕獲的漁獲物。 四、處罰措施 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依據《漁業法》第三十八條予以處罰。 五、其他 各省級海洋漁業主管部門可在本規定基礎上制定更加嚴格或覆蓋范圍更廣的標準,并針對幼魚運輸、加工、交易和利用等環節制定相應管理規定。 本通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農業部 2018年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