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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 村民自治的空間和作用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并要求“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這既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內容,又是對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戰略部署,意義深遠而重大。 對于鄉村治理,我國“八二憲法”規定,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合法權益。由此可見,鄉村治理體系建設的根本遵循應是實現鄉村自治,而法治則是實現村民自治的重要前提和重要保障,賴以發揮我國農村所承載的五千多年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優勢和作用的德治,無疑是實現村民自治的重要基礎和重要內容。 村民自治在我國憲法和法律中的明確提出,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中探索鄉村治理所取得的重大成果。改革開放之后,取消人民公社,恢復鄉鎮政府,生產大隊不復存在。為了鄉村基層政權的穩固,在總結幾年基層群眾實踐探索經驗的基礎上,決定在原生產大隊的基礎上建立村民委員會作為鄉村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并以生產隊為基礎建立村民小組,這不僅解決了鄉村基層政權問題,也把鄉村治理納入正確的軌道。 我國村民自治制度和我國農村集體經濟制度相適應,有著牢固的經濟基礎。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農村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有關數據顯示,目前全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土地等資源性資產66.9億畝,各類賬面資產2.86萬億元。這些都是村民自治制度賴以存在和發展的經濟基礎。 我國村民自治制度有著廣大空間和豐富內容。從法律規范和鄉村治理的實踐來看,鄉村自治的內容可謂廣泛豐富,可概括為五個方面。 一是在經濟方面,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服務和協調本村生產活動,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依法管理本村屬于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開展經濟活動,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各方的合法權益。 二是在政治方面,維護村民自治,發展農村基層民主,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和引導各民族村民增進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三是在社會方面,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推動農村社區建設。 四是在文化方面,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男女平等,促進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五是在生態方面,依法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村民自治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的重要作用。廣大的自治空間和豐富的自治內容,使村民自治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 一是在鄉村各類基層組織之間的協調作用。村民自治是在基層黨的組織領導下的村民自治,村民委員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體現村民意志,實現村民意志,按照村民意志處理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社、工商企業等各類經濟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以維護廣大村民的合法權益,使外來要素成為廣大農民的幫助者而不是驅逐者。而只有廣大村民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各類經濟社會組織才能在農村得以存在和發展。 二是在鄉村治理中的創造性作用。群眾是歷史的創造者,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有關農業農村的一系列重大政策和舉措,無一不是來自農民自身的創造。政策的創設是如此,政策的落實同樣如此。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化,情況越來越復雜,個體差別越來越大,在政策的創設和落實中,要給村民自治留有足夠創造空間,充分發揮村民自治在“政策流”末端的“毛細血管”的疏通開創作用,使各項政策得以科學、順暢、精準、高效地落地實施。 三是政府和市場間的紐帶作用。在經濟運行中,在資源配置中,讓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讓政府發揮更好作用,這是我國在長期改革發展實踐中得出的正確結論,可謂得來不易。農村經濟如何發展,資源如何配置,根本上要靠市場,關鍵上還要靠政府,尤其是在農業農村農民發展最不平衡最不充分的情況下,政府的作用更為關鍵。如何做到“讓農民跟著政府賺錢,不讓農民跟著政府賠錢”,這就要充分尊重、充分發揮和利用好村民自治的作用,使其在市場和政府之間做好“橋梁”,當好“潤滑劑”。 此外,吸引各類優質資源建設鄉村,推動鄉賢資源合理組織化,協調鄉村人際關系和群體關系等等,都是村民自治的重要作用和推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抓手。 為村民自治創造良好條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及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會議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四大制度,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主要包括城鎮社區居民自治制度和農村村民自治制度。因此,村民自治是我國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制度保障,必須為發揮村民自治作用創造良好的條件。 對于各級領導和部門尤其是涉及農業農村工作的領導和部門來說,一是要充分認識到村民自治在治國理政中的戰略地位和重要作用,擺脫行政治理思維的慣性,切實防止越俎代庖,從思想上行動上高度重視,自覺地將村民自治作為鄉村治理的戰略渠道,建設好維護好利用好,實現政府行政治理與村民自治的有效銜接。 二是加強村民自治能力建設,切實解決自治能力弱化、“小馬拉大車”問題。要強化鄉村基層黨的建設,提高鄉村黨組織的凝聚力和領導力;認真落實好民法總則賦予村民自治組織的法人地位,強化村民委員會建設,吸收村醫教師等鄉賢能人進班子,法律顧問進鄉村,發揮回鄉創業青年和退休歸鄉鄉賢的作用,提高自治組織的整體素質,切實履行自治組織的職能;進一步探索與土地集體所有層級相對應、以村民小組為自治組織的自治機制;不斷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大力培育多元化的農村基層集體經濟社會組織,有組織地納入鄉村治理整體布局,形成統一有序高效的鄉村治理格局。 三是不斷完善村民自治規章制度,切實解決不規范、權力集中、小官巨腐問題。鄉村自治的主體是廣大村民并不是村民委員會成員,要嚴格法律規范行使自治,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保證村民的民主權利,實現村民自治。制定合法、完善、規范、實用、體現村民民主意愿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包括村務公開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干部廉潔制度、村民代表會議議事制度、村民委員會及其下屬委員會工作職責等各類專項規約。 此外,更為重要和關鍵的是,要適應我國主要矛盾的變化和要求,進一步加大農業農村基礎建設的投入,提高農業農村公共服務功能和保障能力,補齊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中農業農村這塊短板,打牢村民自治的根基。 目前,我國工業化進程已進入中后期,城鎮化進程已經到了城鄉要素流動機制重構的關鍵時點,各種矛盾問題已相繼出現,城鄉協調發展進入關鍵時期,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時代的呼喚。當前,深化農村改革一系列新政策已陸續出臺和實施,農業經營制度改革、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等事關農村制度的支柱性改革深入推進,加快推進和完善涉及行政管理、公共服務、經濟發展、社會管理等重大內容的村民自治制度和鄉村治理體系應該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的重大任務,也應該是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的共同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