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日前閉幕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了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于2017年12月27日修訂通過,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83號令予以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在同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案室主任張福貴介紹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的情況。張富貴說,法案主要在三個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一是取消同類限制,擴大法律調整的范圍。新法取消了有關“同類”農產品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中的“同類”的限制,擴大了法律的調整范圍,同時以列舉的方式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和服務的業務范圍。二是進一步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比如新法明確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連續兩年未從事經營活動的,吊銷其營業執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另外,對法律責任等有關內容也做了補充和完善。三是增加了一章“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新法增加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一章,對聯合社的成員資格、注冊登記、組織機構、治理結構等作了規定,法律規定三個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礎上可以出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依法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登記類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