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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將在全國試行通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環境,也是政府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的需要 下一步環保部將明確改革任務、時限,配備專門隊伍,以案例實踐為抓手,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日前正式公布。此項改革從先行試點進入全國試行的新階段,為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不合理局面,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態環境需要提供了制度保障。 環保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不僅是實現損害擔責的需要,同時也是彌補制度缺失的需要。在我國,國家所有的財產即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但是,在礦藏、水流、城市土地、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受到損害后,現有制度中缺乏具體索賠主體的規定。通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環境,也是政府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的需要。 今年初,貴州省開出了一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書。一家企業因為非法處理污泥渣污染環境,被貴州省環保廳索賠900多萬元,用于被損害地區的生態修復工作。這是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實施后法院辦結的首例案件。 自2015年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來,吉林、山東、江蘇、湖南、重慶、貴州、云南7個省(市),通過27例案件、涉及總金額約4.01億元的實踐,在賠償權利人、磋商訴訟、鑒定評估、修復監督、資金管理等方面,形成了可供全國試行借鑒的經驗。 那么,即將于2018年1月1日實施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相對于此前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有哪些新亮點? 首先,將賠償權利人范圍從省級政府擴大到地市級政府,提高了賠償工作的效率。該負責人指出,在實踐中,損害賠償案件主要發生在地市級層面。地市級政府在配備法制和執法人員、建立健全環境損害鑒定機構、辦理案件的專業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礎,能夠在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其次,《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地方細化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具體情形,明確啟動賠償工作的標準。對此,該負責人解釋,考慮到各地的生態環境現狀、經濟發展水平、行政司法資源不同,為防止一刀切,避免出現不符合地方實際情況的規定,未在方案中作統一規定。 再次,《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規定了“磋商前置”程序,這是對試點方案的一個重要補充。根據方案,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在磋商與訴訟的選擇上要“磋商前置”,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是訴訟的前置條件。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賦予賠償協議強制執行效力。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這位負責人介紹,下一步環保部將積極推動各地制定實施方案,明確改革任務、時限,配備專門隊伍,以案例實踐為抓手,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同時,強化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體系建設,推進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規范管理,并將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等相關部門,推進解決各地在改革試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