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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解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為什么要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誰可以提出損害賠償?環保部有關負責人17日就相關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 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 今年初,貴州省開出了一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書。一家企業因為非法處理污泥渣污染環境,被貴州省環保廳索賠900多萬元,用于被損害地區的生態修復工作。 這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一個典型案例。2015年,中辦、國辦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在吉林、山東、江蘇、湖南、重慶、貴州、云南7個省(市)開展改革試點工作。 損害生態環境是有代價的。但我們也看到,在渤海灣溢油污染、松花江水污染、常州外國語學校土壤污染等諸多事件中,公共生態環境損害未得到足額賠償,受損的生態環境未得到及時修復。 環保部這位負責人說,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目的首先就是實現損害擔責的需要。環境保護法確立了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有助于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 他表示,這一改革也是彌補制度缺失的需要。在我國,國家所有的財產即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但是在礦藏、水流、城市土地、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受到損害后,現有制度中缺乏具體索賠主體的規定。 同時,通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環境。 他指出,目前,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條件尚不成熟,在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后,需要進一步在全國范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為立法積累經驗。 明確賠償權利和義務 生態環境受到了損害,誰有賠償義務?誰有索賠權利? 方案規定,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 在賠償權利人方面,2015年印發的試點方案規定,賠償權利人是省級政府。此次印發的方案則將賠償權利人由省級政府擴大至市地級政府。 這位負責人解釋,實踐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主要發生在市地級層面,市地級政府在配備法制和執法人員、建立健全環境損害鑒定機構、辦理案件的專業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礎,能夠在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為了提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效率,有必要對賠償權利人進行擴大。 方案規定,省級、市地級政府可指定相關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如貴州省政府可以委托貴州省環保廳來進行索賠工作。 方案同時規定,跨省域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生態環境損害地的相關省級政府協商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促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落地 在試點方案的基礎上,此次印發的方案明確“磋商前置”,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是訴訟的前置條件。 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經過磋商,達成賠償協議。這份經過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后,如果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將賦予賠償協議強制執行效力,促進賠償協議落地。 方案也明確,對于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這位負責人表示,下一步環保部將積極推動各地制定實施方案,以案例實踐為抓手,扎實推進工作。 在加強技術保障方面,環保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強化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體系建設,推進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規范管理。 同時,環保部將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等相關部門,推進解決各地在改革試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