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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607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法釋〔2016〕17號)中關于涉及珍稀、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案件鑒定單位資格認定問題的有關規定,經我部審定,批準中國科學院動物研究所等32家科研教學單位(見附件)承擔《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中水生野生動植物種及其制品的鑒定工作,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37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農業部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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