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部人社部出臺監管辦法: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至高校日前,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其中明確提出,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備獨立評審能力的,可以采取聯合評審、委托評審的方式,主體責任由高校承擔;高校副教授、教授評審權不應下放至院(系)一級。 教師職稱評審須全程可追溯 今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門出臺《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要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 此次教育部、人社部印發《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進一步明確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后的監管工作!稌盒修k法》提出,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備獨立評審能力的,可以采取聯合評審、委托評審的方式,主體責任由高校承擔;高校副教授、教授評審權不應下放至院(系)一級。 《暫行辦法》規定,高校每年3月31日前須將上一年教師職稱評審工作情況報主管部門。高校職稱評審過程有關材料檔案應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證評審全程可追溯。 據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暫行辦法》明確了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管的多種方式。第一是書面核查。高校主管部門每年對高校報送的職稱評審工作情況等材料進行核查。第二是“雙隨機抽查”和專項巡查。采取“雙隨機”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開展抽查;根據抽查情況、群眾反映或輿情反映較強烈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專項巡查。 第三是信息公開。教育部要求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嚴格執行公開、公示制度,主動接受監督。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將抽查、巡查情況通報公開。第四是自我監管和社會監督。明確強化高校自律和社會監督,完善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意見反映渠道,及時處理群眾反映的有關問題。 弄虛作假學術不端將受懲處 《暫行辦法》對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明確提出懲處措施,高校教師職稱評審中申報教師一旦被發現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按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處理;因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通過評審聘任的教師,撤銷其評審聘任結果。 《暫行辦法》還規定,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評審專家,應及時取消評審專家資格,列入“黑名單”;對高校和院系黨政領導及其他責任人員違紀違法,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他人評定職稱謀取利益,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