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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修訂,重在尊重農民意愿

 在近日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請審議。草案規定,維護進城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民選擇而不代替農民選擇。

  眾所周知,2003年3月開始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近十年的時間里,隨著農村經濟的迅猛發展和城鎮化建設的有序推進,土地流轉的速度不僅大為提高,一些新型的農業經營主體也大量涌現,如何讓農村土地承包制度與新的農業生產經營方式相適應,成為一個無法繞過的問題。

  法律的修改往往是對新現實的一種反映。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中國實行農戶承包經營,在土地集體所有權與農戶承包經營權之間實現了“兩權分置”,此種格局有利于解放農村生產力,但在當下的農村,隨著大量勞動力的進城,承包農戶不經營自己承包地的情況越來越多,于是應運而生了“三權分置”的制度創新,即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并行。在農業專家看來,農村土地經營權的獨立運行,可以更大范圍地優化配置,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提升務農勞動力的勞動生產率,堪稱為繼“包產到戶”之后中國農村的又一次重大變革。

  而要將“三權分置”這些理論上的優點轉化為實際效用,需具備兩大前提條件,首先是需要確認“三權”的權利主體,明確權利歸屬,所以近年來開展的“土地確權”工作必不可少;其次則在于修法。

  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要解決哪些問題,中共中央相關文件指出,穩定農村的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的權能,農民進城落戶不能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進城落戶的一個前置條件,建立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的準入和監管制度,同時還要保障好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

  這些要求已經在修正草案中得到了落實。最受關注的,自然應屬草案中關于“維護進城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表述,因為這一點涉及到土地和農民關系的處理,茲事體大。

  農民進城潮涌動,許多農戶放棄經營自己的承包地,類似狀況很可能讓人產生印象,似乎當下的農民已經不再像其先輩那樣重視土地,這其實是一種誤解。很多農民選擇進城務工,是因為他看到在城市里可能有更好的發展,但在其意識深處,農村的承包地又代表著其最后的“避風港”。這種心理既可能是傳統觀念的產物,也可能緣于其對現實利益的認知。要處理好農民與土地的關系,就必須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的意愿。

  從修正草案中可以看出,草案刪除了現行法律中關于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的規定。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的意愿顯然得到了充分尊重,這也意味著國務院此前提出的“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等要求即將上升為法律。

  相關規定對進城農民意義重大,因為進城務工不代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喪失,解除了后顧之憂,從此可以放心進城;但因此受益的絕不僅僅是進城的農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的格局經法律確定以后,經營權配置的優化肯定會使土地的效能得到更充分的發揮。長期以來,在農民進城潮的波及之下,部分地區一度出現了土地拋荒的現象,隨著“三權分置”中各方的關系被納入到法治的框架之內,這一現象將得到根本解決。而將目光超越農村,則無疑還會看到修法對城市乃至對整個社會的利好一面。

  給予農民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預期至關重要,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正好提供了這一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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