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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法制辦 教育部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關于做好2017年農民負擔監管工作的意見加強農民負擔監管,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保持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為迎接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貫徹落實中央一號文件精神,切實做好2017年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經國務院減輕農民負擔聯席會議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村級組織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負擔監管。全國農民負擔監測和檢查情況顯示,近年來部分地區村級組織負擔有所增加。要按照中央切實減輕村級組織公共服務支出負擔的要求,進一步加大對村級組織負擔的監測和檢查力度,及時糾正向村級組織亂收費和集資攤派行為,健全村級組織支出的村民民主管理制度和部門監督管理制度。各地在開展新農村建設和扶貧開發工作中,要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嚴禁向村級組織攤派、集資或者要求村級配套;有關部門和單位安排村級組織協助開展工作,要有相應經費保障,嚴禁違規將工作經費轉嫁村級組織。推動落實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不斷提高村干部報酬、村辦公經費,嚴格執行村級組織公費訂閱報刊“限額制”。加強對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負擔監管,堅決查處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規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推動落實各項扶持政策,進一步減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負擔。 二、嚴格監管涉農收費和價格。加強涉農收費和價格監管,進一步完善和落實涉農收費文件“審核制”,對新出臺的涉農收費文件要嚴格審核把關。全面推進涉農收費和價格“公示制”,相關事項必須在鄉鎮政府和收費單位現場公示,及時更新內容,確保公示效果。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總體部署要求,把已經取消的涉農收費項目、行政審批、資格準入等落實情況列為當前監管重點,嚴禁經營公用事業的企業超標準收費、強制服務收費和搭車收費。全面落實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統一城鄉義務教育學生“兩免一補”政策,落實好集中連片特困地區鄉村教師生活補助政策。繼續開展對農村義務教育、計劃生育、農民建房、農機服務、殯葬服務、農民用水用電等領域收費和價格的專項治理檢查,對涉農收費和價格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督導。 三、完善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農村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17號),健全農村公益事業基礎設施建設投入機制,完善村民一事一議制度,合理確定籌資籌勞限額。要尊重農民主體地位,加強宣傳教育,嚴格履行一事一議程序,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籌資籌勞建設村內基礎設施。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過程中要特別注意照顧貧困、傷殘等特殊群體的利益,落實好有關減免政策。推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公示制度,發揮村民理事會、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監督作用。 四、著力解決貧困地區農民負擔問題。加大對貧困地區涉農收費減免和扶貧資金使用等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落實到村到戶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加強對貧困地區農民負擔問題的跟蹤調查、情況核實和督查督辦,在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開展涉農亂收費亂攤派專項治理,嚴肅查處和糾正違規行為,切實維護農民經濟利益。推動提高貧困地區交通、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建設省級財政投資補助比重,省級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要向貧困地區傾斜。把貧困地區村級公益事業建設負擔作為監管的重點內容,嚴格落實國家在貧困地區安排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取消縣級配套資金的政策,嚴禁向鄉鎮、村級組織和農民層層攤派。組織實施高中階段教育普及攻堅計劃,繼續做好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學雜費相關工作。 五、強化農民負擔監督檢查。國務院減輕農民負擔聯席會議將認真組織開展農民負擔年度檢查,深入基層查找問題,在適當范圍內通報檢查結果;地方各級農民負擔監管部門要不定期、有重點地開展抽查,并積極向當地黨委政府報告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情況。中央有關部門要選擇問題較多的市(地)、縣,省級和市級有關部門也要選擇問題較多的縣、鄉,聯合開展農民負擔綜合治理,督促制定治理方案,排查突出問題,限期整改到位。地方各級農民負擔監管部門要積極配合中央和地方各級紀檢監察部門整治發生在農民群眾身邊涉及農民負擔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及時做好有關違規違紀線索的移交工作,嚴肅查處侵害農民利益行為。各地要結合實際創新監管思路,探索利用新媒體、大數據等手段加強監管,總結推廣農民負擔監管的好經驗好做法。 六、健全農民負擔監管工作機制。各地要高度重視農民負擔監管,堅持地方黨政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的工作制度,完善“誰主管、誰負責”的專項治理部門責任制,強化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堅持實行減輕農民負擔“一票否決”制度,推動將農民負擔監管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目標考核,健全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逐級督導制度。進一步完善農民負擔監督卡制度,及時更新減負和惠農補貼政策,標明舉報電話,便于農民群眾監督和反映問題。加強農民負擔監測體系建設,修改完善農民負擔監測指標,提高實時監測效果。各級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領導小組或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充分發揮溝通協調作用,完善有關制度,切實履行職責。穩定和加強農民負擔監管工作機構和隊伍,保證工作經費,提高服務指導能力,確保農民負擔監管工作有效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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