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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高技術產業司有關負責同志就《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國務院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是國務院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制度化和規范化的重要文件,也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國家推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規范性和綱領性文件。

如何看待這一文件出臺的重大意義?文件制定的背景和歷程?如何推進解決政務信息共享難問題?《辦法》做出了哪些規定和保障措施?下一步工作怎樣安排?國家發展改革委高技術產業司有關負責同志近日接受了記者采訪。

1、據了解,《辦法》是我國第一部關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管理制度,您認為文件的出臺有何重要意義。

答:政務信息資源是國家數據資源的重要組成,是支撐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基礎。《辦法》是國家推進政務信息資源管理制度建設的重大舉措,也是我國第一份關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規范性文件。《辦法》明確了政務信息資源的定義和分類,提出了“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等原則,界定了信息共享的范圍和責任,明晰了信息共享的權利和義務,對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體系構建以及信息共享工作的管理、協調、評價和監督等做出了硬性規定和要求。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國家推進政務信息共享的主要政策依據,這份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綱領性文件,將改變我國政務信息共享“無據可依”的歷史,有效打破“信息孤島”和“數據煙囪”,大大提升政務信息共享管理和約束效力,使政務信息共享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推動我國政務信息化建設進入“集約整合、全面互聯、開放共享、協同共治”的新階段,有效加快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

當今,全球范圍內以數據生產、采集、傳輸、流通、存儲、處理和利用為主線的新興產業正在加速興起。我國正處于工業經濟和信息經濟交匯發展的關鍵階段,加快推動政府數據共享,深入發掘政務信息資源潛力,有利于全面釋放數據紅利,引領激發技術紅利、制度紅利和創新紅利。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引領帶動大數據創新應用和產業融合發展,有利于重構生產經營方式、經濟治理模式和國際競爭格局,將成為培育經濟增長新動力、推動經濟轉型發展的重要途徑和戰略選擇。

2、推動政府數據共享是全面深化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社會管理和市場監管的重要舉措,請您介紹一下《辦法》出臺的背景。

答:經過多年努力,我國政務信息資源建設取得重要進展,政府部門已經成為最大的信息數據生產、收集、使用和發布單位。但因跨部門共享機制不健全、政策制度滯后等原因,“不愿共享”、“不敢共享”、“不會共享”等問題突出,影響了數據資源共享應用的整體效能。適應國家全面深化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大形勢,亟須加快推進政務信息共享,支撐政府改革創新,提高科學決策水平、社會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數據共享工作。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推進數據資源開放共享”。“十三五”規劃《綱要》明確要求,“制定政府信息資源管理辦法,加快推進跨部門數據資源共享共用”。習近平總書記在2016年4月19日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談會強調指出要“強化信息資源深度整合”、“打通信息壁壘,構建全國信息資源共享體系”。李克強總理多次要求推動政府數據共享,打破“信息孤島”和“數據壁壘”,消除“數據煙囪”。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發展改革委、網信辦組織有關方面進行了認真研究,成立了《辦法》起草組,赴深圳、廣州、佛山等地方進行了專題調研,分類召開了中央部門、地方政府、研究機構、業界專家、社會企業等討論會,兩次正式征求了促進大數據發展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以及部分省市的意見。2016年4月13日,部際聯席會議召集人、我委徐紹史主任主持召開促進大數據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根據會議意見對文稿完善后,形成了《辦法》(送審稿),由發展改革委與網信辦聯合上報國務院。在此基礎上,國辦就《辦法》再次征求了31個省(區、市)和促進大數據發展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意見,進一步完善了相關內容。

3、信息共享是被提了很多年的電子政務領域的“老大難”問題,請問具體存在哪些阻礙。

答:我們研究認為,當前信息共享工作主要存在三方面問題:

一是制度缺位,不敢共享。對于部門信息資源的所有權、管理權和使用權以及信息共享的責任主體等,一直沒有從制度層面予以明確,推進信息共享只能從工作層面協商解決,難度大,周期長,一個項目的共享協議往往需要幾個部門協商很長時間,共享的數據質量、時效性等均難以保障,大大影響項目建設進度和政務效能。

二是認識不足,不愿共享。信息資源獨有專享的權屬觀念在各個部門甚至司局、處室都普遍存在,缺乏內在動力和外部約束機制,造成政府信息資源部門化、部門信息資源利益化,各部門在信息共享中想得到卻不愿付出,嚴重影響了政府信息資源的潛在效益。

三是環境滯后,不會共享。我國政府信息共享尚未形成統一的平臺和標準體系,對數據格式、質量標準、數據可讀性、互操作性等均未作出明確要求。當前少量地方的局部探索,也是自己定標準、自己建平臺,形成了信息孤島。

4、《辦法》如何解決“不愿共享、不敢共享、不會共享”的問題,具體的思路是什么。

答:首先,在《辦法》中明晰了信息共享的權利和義務,界定了信息共享的范圍和責任,將有效解決由于制度缺位帶來的不敢共享的問題。

其次,在《辦法》中強化了對信息共享工作的管理、協調、評價和監督,一方面加強績效評價,對于信息共享工作突出的部門,采取激勵措施,正向引導各部門共享數據;另一方面強化監督問責,對于未按要求開展信息共享工作的部門,采取項目稽查、審計監督等措施,建立問責機制,解決不愿共享的問題。

第三,在《辦法》中明確要求建立信息資源目錄制度,各部門按照統一的標準制定信息資源目錄,明確可以共享的信息資源,并通過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進行跨部門共享數據,有效解決環境滯后帶來的不會共享的問題。

5、《辦法》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規定。

答:《辦法》包括總則、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政務信息資源分類與要求、共享信息的提供與使用、信息共享監督和保障、附則等共6章28條內容。具體可歸納為:明確一個定義、遵循四項原則、確定三種分類、落實三項任務、強化五大管理。

明確一個定義。即政務信息資源包括政務部門依法采集、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信息資源。考慮到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緊迫性,為加快工作進度,此次《辦法》將政務部門的范圍暫規定為政府部門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下一步,待條件成熟后再擴大推廣至黨委、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等機構。

遵循四項原則。即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需求導向、無償使用,統一標準、統籌建設,建立機制、保障安全。規定“特殊情況不能提供共享的,應提供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確定三種分類。按照信息共享類型,將政務信息資源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類。同時,對于基礎信息資源、主題信息資源的共享及目錄編制做出了具體要求。

落實三項任務。一是編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摸清“家底”;二是加快共享平臺建設,要求各部門業務信息系統抓緊向政務內網或政務外網遷移,并接入共享平臺;三是推動政務信息資源的共享和使用,規定“凡屬于共享平臺可以獲取的信息,各政務部門原則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重復提交”。

強化五大管理。即5方面監督保障措施,從信息共享情況的評估檢查、督查審計、網絡安全保障、標準體系建設、經費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體工作要求。

6、針對當前普遍存在的政策落地難問題,《辦法》采取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辦法》規定了五大方面的監督保障措施。從具體措施來看,有三方面的考慮。一是明確責任機制,加大統籌力度。促進大數據發展部際聯席會議負責統籌協調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各政務部門應建立健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制度,明確目標、責任和實施機構。二是建立約束機制,加強項目管理。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網信辦建立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維經費協商機制,凡不符合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網絡安全要求的,不予審批建設項目,不予安排運維經費。同時將目錄編報和接入目錄管理系統的要求分別納入到政務信息化項目的立項審批和驗收環節。三是加強制度建設,強化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委、網信辦組織編制信息共享工作評價辦法,每年會同中央編辦、財政部等部門對各政務部門提供和使用信息情況進行評估。促進大數據發展部際聯席會議每年度向國務院提交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情況報告。

7、關于下一步《辦法》的落實推進,有何計劃。

答:為進一步增強《辦法》的指導性、可操作性,我們研究制定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進一步規范和細化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組織編制、工作程序、審核管理、使用規范等方面的內容。下一步,發展改革委會同網信辦等部門將抓緊出臺《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作為《辦法》配套文件。接下來,我們還將組織啟動政務信息資源目錄試點工作和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體系構建工作,結合當前發展改革牽頭推進的“放管服”信息共享工作,進一步推動政府數據的歸集、共享與應用,促進《辦法》有效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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