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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養殖用海 建設“藍色糧倉”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樹立大食物觀,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推進各類資源節約集約利用。2023年,習近平總書記在廣東考察時指出“保障糧食安全,要樹立大食物觀,既向陸地要食物,也向海洋要食物”。養殖用海是傳統的海域開發利用活動,也是我國用海面積最大的海域使用類型。據統計,我國現有海水養殖面積3111萬畝,養殖用海成為18億畝耕地之外,向海洋要熱量、要蛋白、擴大食物供給的重要資源要素保障。近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聯合出臺《關于優化養殖用海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優化養殖用海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自然資源部海域海島管理司和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有關負責人日前作政策解讀。

從六方面夯實“藍色糧倉”基礎

  有關負責人介紹,《通知》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精神,立足于嚴守資源安全底線、優化國土空間格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維護資源資產權益,從科學確定養殖用海規模與布局、分類管控新增養殖用海、穩妥處置現有養殖用海、全面規范養殖用海審批和出讓、積極推行生態化養殖用海和切實加強養殖用海監管等6個方面,提出了優化養殖用海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此舉既關乎國計民生和糧食安全,保障海水養殖產品供給,也關乎沿海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有力促進海洋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是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的重要內容。當前,我國近岸海域開發強度大,局部海域利用方式粗放、效率偏低。通過優化養殖用海管理,科學確定養殖用海規模與布局,鼓勵發展多層次綜合養殖,可以充分利用海水立體空間,進一步提升海域資源利用效率。

  二是全面推動海洋漁業高質量發展。作為世界最大的水產養殖國家,我國海水養殖依然以傳統養殖方式為主,生態健康養殖有待提高。通過優化養殖用海管理,推行生態化養殖用海方式,能夠有效促進海水養殖提檔升級和高質量發展,穩定和擴大海水養殖產品供給,為建設“藍色糧倉”奠定堅實基礎。

  三是切實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當前部分地區海水養殖的不規范發展對局部海洋環境造成一定影響,部分圍海養殖過度開發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濱海濕地功能。通過優化養殖用海管理,嚴格控制新增圍海養殖規模,不得占用自然岸線和生態保護紅線,明確圍海養殖區內必需配套設施的管控要求,妥善處理養殖廢棄物,有利于保護和改善海洋生態環境。

  四是有效保障養殖生產者合法權益。養殖用海涉及面廣,關乎漁區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通過優化養殖用海管理,依法核發海域不動產權登記證書和養殖證(“兩證”),對于維護海域資源所有者權益,保障各類養殖生產者合法權益,促進沿海地區社會穩定具有積極作用。

以四舉措維護傳統漁民合法權益

  “各地區應根據海域資源狀況、養殖用海現狀和漁民數量,劃定一定范圍的漁民傳統養殖海域,保障傳統漁民生計”“要優化養殖用海申請審批程序,全面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依法減免海域使用金,切實減輕傳統漁民負擔”……“傳統漁民”在《通知》中被多次提及。

  “維護傳統漁民的基本權益是保障民生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有關負責人指出,有必要劃定一定范圍的漁民傳統養殖海域,進一步優化養殖用海申請審批程序,依法減免海域使用金,切實減輕傳統漁民負擔。對于維護傳統漁民合法權益,《通知》主要明確了以下四項政策舉措。

  一是因地制宜劃定漁民傳統養殖海域。各地應根據海域資源狀況、養殖用海現狀和漁民數量,劃定一定范圍的漁民傳統養殖海域,保障傳統漁民生計。漁民傳統養殖海域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經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經營管理的養殖用海。

  二是優先保障當地傳統漁民用海。在漁民傳統養殖海域核發“兩證”時應當優先安排當地漁業生產者,使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將漁民傳統養殖海域的海域使用權確定給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要妥善處理國家海域所有權、村集體養殖用海海域使用權、漁民個人承包經營權之間的關系。

  三是切實減輕漁民負擔。要優化養殖用海申請審批程序,全面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依法減免海域使用金,切實減輕傳統漁民負擔。養殖用海區和漁民傳統養殖海域內的圍海養殖用海區域,可進行整體海域使用論證,單位和個人申請用海時可不再進行海域使用論證,切實減少漁民用海申請環節和成本。

  四是圍海養殖區內允許建設必要設施。圍海養殖用海區內允許建設養殖生產必需的漁具存放場所及看護設施、漁獲采收及暫存平臺、污水處理設施、寬度6米以下的生產便道、簡易養殖大棚、池塘護坡及海堤加固工程等配套設施;除此之外,不得新增其他配套設施,不得進行養殖池塘填埋、硬化。在新建擴建養殖生產必需的上述配套設施前,要向原審批機關同級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報備。

用三措施優化海水養殖發展空間

  近年來,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漁業)部門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編制國土空間規劃、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穩定海水健康養殖面積,依法核發“兩證”,有效保障了各類養殖用海者的合法權益。但同時,隨著海水養殖業的發展,沿海地區不同程度存在養殖用海布局不合理、近岸養殖清退工作不規范等問題。

  有關負責人介紹,首先,我國養殖用海方式多樣,經營主體多元,需要分類采取管控措施,明確管理要求。同時,我國大規模海水養殖始于20世紀80年代,養殖用海歷史悠久,具體問題錯綜復雜,有些已不符合現有空間規劃或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有些未依法辦理用海審批手續,需要從維護社會穩定大局出發,因地制宜,穩妥處置。

  為保障和優化海水養殖發展空間,《通知》重點提出三項具體措施。一是科學確定養殖用海規模。各地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在編制海岸帶等國土空間專項規劃時,應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分區,結合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劃定增養殖區,科學確定養殖用海規模,穩定海水健康養殖面積。二是積極支持深遠海養殖用海。拓展深水遠岸宜漁海域,優化養殖用海布局,積極支持深遠海養殖和海洋牧場用海,加快重力式網箱、桁架類網箱、養殖工船等深遠海養殖漁場建造應用。三是明確嚴格禁止與適度控制養殖用海。增養殖區不得劃定在軍事禁區和管理區、港口、航道、錨地、海底電纜管道保護區等法律明確禁止占用的海域。適度控制重要海灣和河口、濱海城市近岸海域的養殖用海規模。

  此外,《通知》要求穩妥處置現有養殖用海。有關負責人表示,為維護海域管理秩序,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將對位于生態保護紅線內且不符合相關文件管控政策的養殖用海以及生態保護紅線外沒有合法合規不動產權利證書或權利證明、養殖證等且不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海岸帶規劃以及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等專項規劃的養殖用海,按照依法依規、尊重歷史、穩妥有序的原則,有序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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