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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進入二審近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聽取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叢斌作的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此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草案二審稿明確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更好體現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管理,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管理等。 有的部門、地方提出,根據黨的二十大報告和黨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建議明確發展的是“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以更好體現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同時,建議增加規定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途徑,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探索通過資源發包、物業出租、居間服務、經營性財產參股等多樣化途徑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對此,二審稿作出相應修改。 草案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定義。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實踐中,一些“城中村”已經沒有集體所有的土地,建議將“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中的“土地”修改為“土地等財產”,以涵蓋“城中村”等情況。二審稿規定,戶籍在或者曾經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財產為基本生活保障的農村居民,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時,二審稿明確,成員名冊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草案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婦女成員不因喪偶、離婚而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這一規定不應局限于婦女成員,對于入贅女婿也應給予同樣的保護;有的地方提出,為更好保護外嫁女、入贅女婿等的合法權益,建議增加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因結婚而導致成員身份“兩頭空”的規定。對此,二審稿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婦女成員”修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時,增加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在新居住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取得成員身份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取消其成員身份! 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的召開規則,有的地方提出,實踐中很多成員外出務工,建議允許成員通過即時通訊工具在線參加成員大會,以保障他們行使成員權利。對于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有的社會公眾提出,草案未對成員代表大會的表決方式作出規定,建議增加。二審稿增加了相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