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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公共衛生服務促進條例》將于12月1日起施行全國地級市第一個公共衛生發展方面地方性法規 《廊坊市公共衛生服務促進條例》將于12月1日起施行 河北日報訊(記者周禹佳)記者從10月31日召開的《廊坊市公共衛生服務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新聞發布會上獲悉,作為全國地級市第一個在公共衛生發展方面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條例》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廊坊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介紹,《條例》于今年8月29日經廊坊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于9月21日獲得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條例》共8章70條,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工作目標和各方職責等內容,規定了服務內容、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促進措施、監督檢查以及相關法律責任。根據廊坊毗鄰京津的區位優勢,《條例》對引進京津兩地的優質醫療資源、突發事件區域間的聯防聯控進行了細化完善。同時,完善了與經濟社會同步發展的公共衛生服務事業投入、經費保障,醫療保障與救助,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處置、物資儲備等各項機制,將切實增強廊坊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 在加強基層公共衛生服務能力方面,《條例》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員會設立公共衛生委員會,統一指揮調度重大公共衛生應急處置工作,完善重大疫情防控組織體系;強化基層醫療機構首診負責、預檢分診、信息報告、登記等制度,做到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醫療服務有機結合;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殘疾人康復等工作。 《條例》的正式施行,將進一步推動廊坊公共衛生事業的發展,推動廊坊市公共衛生服務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切實提高城鄉居民健康水平,推進健康廊坊建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