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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教育部:免除普通高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財政部、教育部9月1日聯合發布《關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的意見》,明確經國務院同意,從2016年秋季學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 兩部門規定,免學雜費標準按照各省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學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對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普通高中就讀的符合免學雜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普通高中免除學雜費標準給予補助。對因免學雜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財政按照免學雜費學生人數和免學雜費標準補助學校,以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免學雜費補助資金由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擔。其中:西部地區為8:2,中部地區為6:4;東部地區除直轄市外,按照財力狀況分省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