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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審批驗收權大幅下放權力運行更陽光《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制約農業建設項目審批權力的辦法》解讀—— 審批驗收權大幅下放權力運行更陽光 本報記者江娜 前不久,農業部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制約農業建設項目審批權力的辦法》,著重從簡政放權、加強規劃、陽光運行等方面作出新的規定。日前,記者采訪了農業部發展計劃司負責人,對《辦法》進行了進一步解讀。 問:近年來,我國農業建設投資穩定增加,領域逐步拓展。那么,制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制約農業建設項目審批權力的辦法》有什么現實意義? 答:長期以來,農業部不斷強化農業建設項目管理工作,但農業建設項目仍屬于非普惠制的范疇,如果不在項目立項、審批等環節加以規范和制約,就容易產生違規違紀問題。通過制定《辦法》,進一步梳理明確規范和制約審批權力的改進措施,有利于在制度層面減少模糊地帶,增強針對性和操作性,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近年來,按照國務院要求,農業部在大幅度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同時,已先后下放了農業部重點實驗室、畜禽良種建設項目等初步設計審批權限。此次《辦法》落實簡政放權要求,大幅度下放審批和驗收權限,是農業部貫徹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精神的又一具體舉措。 問:《辦法》與原有規章制度相比,最大的變化是什么? 答:這個《辦法》著重于調整原有規章中不適應、不適用的部分內容,原有規章與此不沖突的仍然執行。《辦法》最大的變化主要集中于四個方面: 第一,進一步下放初步設計審批和驗收權限。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將農業部審批地方承擔所有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變更審批和竣工驗收權限下放至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二是對農業部直屬墾區承擔的項目,還下放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權限。同時,《辦法》強調,相關權限下放后,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屬墾區要及時將相關批復和竣工驗收文件報農業部備案。需要說明的是,無論何時立項的項目,只要是在7月1日后提出初步設計、辦理變更和竣工驗收的,一律按照《辦法》規定的權限執行。 第二,進一步規范項目審批流程。《辦法》提出,要施行“一類專項一個辦法”,并強調規劃約束力,除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或農業部工作部署另有明確要求外,絕不允許超規劃安排項目。《辦法》還規定,公平公正受理項目,科學規范評估項目,嚴格程序審批項目。其中,項目評估由第三方評估機構獨立開展,堅持“誰評估誰負責、誰下結論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進一步加強項目監督管理。在下放審批權限、規范審批流程的同時,《辦法》特別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監督管理。一是落實主體責任,要求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屬墾區切實承擔起項目管理職責。二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農業部將重點進行督查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三是自覺主動接受紀檢監督,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要同時抄報紀檢部門備案。對有舉報反映的項目,應及時提供相關材料,配合紀檢部門開展核查工作。 第四,進一步加強信息公開。按照“公開為慣例、不公開為特例”的原則,遵照2015年《農業部建設項目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要求及時公開項目審批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同時,積極創新項目選拔方式,探索在書面評審的基礎上,采取現場答辯、專家遴選、當場公布結果的評估方式。 問:《辦法》制定過程中,主要基于什么考慮提出了“四個不得”? 答:《辦法》是農業部規范和制約審批權限的主動作為、自我約束,既強調與現有管理制度的銜接,也自覺對相關規章進行了細化。因此,《辦法》特別對農業部機關、直屬單位和地方農業系統黨員干部提出了“四個不得”的操作性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違規干預投資建設項目推薦、評估、審批工作;不得通過任何形式為項目申報單位打招呼、遞條子。從事投資建設項目推薦、評估、審批工作的人員,不得私下接觸項目申報單位及相關人員;不得接受申報對象的宴請、娛樂安排、禮品禮金等消費性支出。 問:《辦法》下發以來,農業部在執行層面上將如何推進這項工作? 答:為落實好、執行好《辦法》提出的各項要求,我們在前期宣傳、召開座談會的基礎上,將繼續加強宣傳解讀,營造各方關注、共同推進規范制約審批權的良好氛圍。開展省級農業部門培訓工作,對相關項目管理人員進行培訓,進一步統一認識,增強落實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加強跟蹤調度,總結項目經驗,分析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為不斷改進農業建設項目管理提供實踐樣本。同時,還將結合正在開展的農業建設項目管理制度修訂工作,將《辦法》相關內容納入其中,為《辦法》落實提供制度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