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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大禮包 | 總理力推,看國務院如何為創業創新清障搭臺李克強總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調動全社會創業創新積極性,匯聚成推動發展的磅礴力量。” 今年以來,國務院常務會議多次對“雙創”進行部署,國務院層面出臺至少7份相關文件促進創業創新。那么,這些重要政策文件有哪些?又是如何為創業創新清障搭臺的?國務院客戶端為你一一梳理: (資料圖)2016年4月25日,李克強考察成都菁蓉創客小鎮。這里原為工人宿舍,隨傳統產能減弱房屋大量閑置。當地政府以免房租形式吸引創業者入住,并依托高校、企業形成創客小鎮。總理贊譽這一想法富有創意:空置宿舍巧變創客空間,好比新經濟借殼傳統產業“上市”。 搭臺 1 發展眾創空間建設新型創業創新平臺 對于小歡這樣有創業想法但缺乏資金技術等支持的創業者來說,“眾創空間”是一個暖心平臺。今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眾創空間發展服務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提出促進眾創空間專業化發展,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低成本、全方位、專業化服務。《意見》提出5大重點任務和6方面政策支持: 重點任務 1.在重點產業領域發展眾創空間。 2.龍頭骨干企業圍繞主營業務方向,建設眾創空間。 3.鼓勵科研院所、高校圍繞優勢專業領域,建設眾創空間。 4.建設一批國家級創新平臺和雙創基地。 5.加強眾創空間的國際合作。 政策支持 1.實行獎勵和補助政策。 2.落實促進創新的稅收政策。 3.引導金融資本支持。 4.支持科技人員到眾創空間創新創業。 5.調動企業參與眾創空間建設的積極性。 6.促進軍民技術雙向轉化。 搭臺 2 新設5個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并決定建一批雙創示范基地 像小方一樣希望回家鄉創業的青年們,也可以享受良好的創業創新環境了。3月,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決定新設一批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4月起,國務院分別批復新設了沈大國家高新區、山東半島國家高新區和鄭洛新國家高新區3個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6月,國務院又分別批復了福廈泉和合蕪蚌國家高新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這樣,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增至16個。 雙創示范基地 除此之外,4月20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還決定,按照政府工作報告部署,遵循市場規律,建設一批高水平、有特色的雙創示范基地,構筑完備的創業創新服務鏈,促進科技與經濟融合發展,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向更大范圍、更高層次、更深程度發展。 清障 1 降低高新技術企業門檻 更多企業享優惠 對于小新這樣的中小企業來說,1月29日,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正好幫了大忙。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主要在以下這些方面做出了調整: 調整 1.適當放寬認定條件。適應研發外包、眾包等趨勢,對高新技術企業取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30%以上的要求,改為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比不低于10%。在保持大中型企業3%和4%研發費占比要求不變的情況下,將小企業的研發費比例要求由6%降至5%。取消近3年內獲得知識產權或取得5年以上獨占許可的條件,鼓勵企業自主研發或轉讓技術。 2.簡化認定流程,縮短公示時間。高新技術企業在資格有效期內跨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采取隨機抽查與重點檢查雙結合等方式,優化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管理。 3.擴充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將制造業中的增材制造與應用等新技術和服務業中的檢驗檢測認證等技術,以及文化創意、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等領域的相關技術納入支持范圍,同時剔除一批落后技術,使政策優惠發揮對科技創新的牽引作用。 清障 2 支持科技成果轉化 打通科技與經濟結合的通道 像朱偉這樣的高校教師、科研機構研究員等,通過科技成果轉化,可以得到更多福利了。3月,國務院印發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規定》提出了更為明確的操作措施,其中對于激勵科技人員創業創新的規定有: 規定 1.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建立健全技術轉移工作體系和機制,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審批或者備案。 2.對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要從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總額中拿出不低于50%的比例,對其給予獎勵。 3.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征得單位同意,可以兼職到企業等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者離崗創業,在原則上不超過3年時間內保留人事關系,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清障 3 清理“扯腿”政策文件 營造良好創業環境 像金晨一樣的創業青年今后能更好更快地辦事了。國務院6月15日召開常務會議,決定宣布失效并停止執行506件國務院文件,涵蓋“不利辦事創業”政策性文件。 政策銜接 會議還要求,要做好政策銜接,完善事中事后監管,防止出現“空檔”。各地區、各部門也要根據上述精神,抓緊清理和廢止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利于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