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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3646號建議的答復

發布時間:2021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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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學文等11名代表:

  你們提出的“關于推動農村土地流轉,增強村集體造血功能的建議”收悉。經商自然資源部,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完善流轉服務平臺建設,夯實土地流轉基礎

  2014年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以下簡稱《流轉意見》)提出,依托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健全土地流轉服務平臺,完善縣鄉村三級服務和管理網絡,建立土地流轉監測制度,為流轉雙方提供信息發布、政策咨詢等服務。2021年我部制定出臺《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鼓勵各地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或者農村產權交易市場,規范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政策咨詢、信息發布、合同簽訂、交易鑒證、權益評估、融資擔保、檔案管理等服務。全國已有1474個縣(市、區)、2.2萬個鄉鎮建立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或服務中心,全國家庭承包耕地土地經營權流轉面積超過5.32億畝。同時,我部指導各地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建設,健全糾紛調處機制,妥善化解土地流轉糾紛。截至2020年底,全國涉農縣(市、區)已基本建立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案件連續4年下降。下一步,我部將繼續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要求,指導各地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建設,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健康有序流轉。

   二、關于規范操作和管理,提升土地流轉能效

  《流轉意見》對加強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加強土地流轉用途管制、加強對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的監管和風險防范提出了明確要求。2018年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作了專章規定,并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范制度。按照法律規定,貫徹落實中央政策要求,2015年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印發《關于加強對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范的意見》,要求各地建立工商資本租賃農地上限控制、分級備案、審查審核、風險保障金和事中事后監管等。同時,《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對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審查審核作出了相關規定。為加強耕地保護,2021年自然資源部印發《耕地衛片監督方案(試行)》,要求運用衛星遙感等現代信息技術,對耕地進行動態監測監管,強化用地審查,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下一步,我部將指導各地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做好相關服務工作;自然資源部將根據耕地變化情況,實行半年通報,年度檢查評估,壓實地方責任,加大耕地保護力度。

   三、關于因地施策,創新農地流轉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流轉意見》明確提出,鼓勵創新土地流轉形式;有條件的地方根據農民意愿,可以引導農民以承包地入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組織,通過自營或委托經營等方式發展農業規模經營。2016年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提出要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經營權的有效途徑。2018年我部會同相關部門印發《關于開展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試點的指導意見》。截至2020年底,全國農村土地經營權入股面積2926.6萬畝,其中入股合作社面積1703.9萬畝。下一步,我部將繼續指導各地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創新土地經營權流轉形式。

   四、關于緊扣糧食生產,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流轉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快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扶持力度,鼓勵地方擴大對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的扶持資金規模。2017年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加快構建政策體系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意見》,要求綜合運用多種政策工具,與農業產業政策相結合、與脫貧攻堅政策相結合,形成比較完備的政策扶持體系,引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升規模經營水平、完善利益分享機制,更好發揮帶動農民進入市場、增加收入、建設現代農業的引領作用。2020年國辦印發《關于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的意見》,要求完善糧食生產支持政策,加強對種糧主體的政策激勵,支持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發展糧食適度規模經營,提高種糧規模效益。截至2020年底,全國依法登記的農民合作社達到225.1萬家,縣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超過9萬家,其中國家重點龍頭企業1547家,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填報數量超過300萬家。下一步,我部將貫徹落實中央要求,不斷加大工作力度,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支持發展糧食適度規模經營。

  五、關于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土地流轉中的作用,增加集體經濟收入

  《流轉意見》明確提出,集體經濟組織要積極為承包農戶開展多種形式的生產服務,通過統一服務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生產效率;土地流轉給非本村(組)集體成員或村(組)集體受農戶委托統一組織流轉并利用集體資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礎設施使用費和土地流轉管理服務費,用于農田基本建設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同時,文件強調,沒有農戶的書面委托,農村基層組織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將整村整組農戶承包地集中對外招商經營。《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提供服務的,可以收取適量管理費用,收取費用的金額和方式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方和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三方協商確定。下一步,我部將繼續指導各地在充分尊重農民的意愿的前提下,發揮好集體經濟組織在土地流轉中的服務作用,引導土地經營權健康有序流轉。

      感謝對我部工作的關心,希望繼續對三農工作給予支持。

      聯系單位及電話:農業農村部政策與改革司

                                       010-59191490

                                                                                       農業農村部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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