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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同意在中新廣州知識城開展 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綜合改革試驗的批復國函〔2016〕122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國家知識產權局: 你們《關于在中新廣州知識城開展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綜合改革試驗的請示》(國知發管字〔2016〕47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在中新廣州知識城開展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綜合改革試驗。 二、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入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深化知識產權領域改革,破除制約知識產權支撐創新驅動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盤活知識產權運營市場,提升產業發展層次,充分發揮知識產權激勵創新的基本保障作用,激發創新活力,打通創新鏈條,釋放創新效益,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蓬勃發展,將中新廣州知識城打造成為“立足廣東、輻射華南、示范全國”的知識產權引領型創新驅動發展之城,為建設知識產權強國探索經驗。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要會同廣東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建立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綜合改革試驗工作機制,協調解決改革試驗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和政策訴求。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落實相關工作任務,加強協調指導,在體制創新、政策實施等方面給予支持。 四、廣東省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改革試驗的組織領導,制定配套措施,落實工作責任,高標準規劃建設知識產權服務園,指導中新廣州知識城開展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改革,支持和允許改革試驗過程中試錯、容錯和糾錯。要發揮新加坡—廣東合作理事會機制優勢,及時引進國際知識產權先進經驗和做法。 五、國家知識產權局要加強對改革試驗情況的跟蹤了解和督促檢查,適時組織開展改革試驗情況評估,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2016年7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