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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交易立新規 工商資本下鄉不能任性日前,農業部印發了《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規范(試行)》,對土地流轉市場運行提出了一系列規范,尤其是對集體對外流轉土地以及工商資本下鄉等情況進行了明確。7月4日,《經濟日報》記者就相關熱點問題采訪了農業部經管司司長張紅宇。 “近年來,土地經營權流轉規模不斷擴大,已經有超過三分之一的承包土地流轉出去,每年新增流轉面積4000多萬畝,涉及數以百萬計的承包農戶。因此,建立健全安全、有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對維護廣大農民群眾和新型經營主體合法權益意義重大。”張紅宇說。 張紅宇介紹,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是依照市場規律,為交易雙方提供服務的平臺。這類市場是政府主導、服務“三農”的非盈利性機構,可以是事業法人,也可以是企業法人。實踐中,多數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是依托農業系統經營管理部門成立的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也有一些是民營企業利用互聯網等手段建立的流轉交易平臺。 據此,《規范》定位為指導性文件,目的是為各地提供參照文本,各地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可在此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補充完善調整相關內容,進一步完善相關工作規則,引導土地經營權公開、公正、規范流轉交易。《規范》提出,交易標的權屬應清晰無爭議,交易雙方具有流轉交易的真實意愿,符合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劃要求。交易品種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也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的土地經營權,以及其他依法可流轉交易的土地經營權。 實踐中,集體對外流轉交易土地的現象已經屢見不鮮,整村整組流轉土地的情況也有很多。一方面,集體統一流轉土地在提高議價能力、為農民爭取更大利益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也減少了流入方的交易成本,極大提高了土地流轉交易的效率;另一方面,集體流轉土地時,少數基層干部私相授受、謀取私利的現象也有發生,侵犯了農民合法土地權益,影響了農村經濟社會的和諧穩定。 因此,《規范》在流入方進場交易時特別提出:集體在組織統一流轉農戶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經營權時,要有書面委托書;未發包集體土地經營權流轉時,要提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簽署同意流轉土地的書面證明。 近年來,在農村土地流轉中,工商資本下鄉租賃農地呈加快發展態勢,2015年流入企業的農戶承包地面積達到4600萬畝,占流轉土地總面積的10.4%。一方面,工商資本進入農業,可以帶來資金、技術和先進經營模式,加快傳統農業改造和現代農業建設;但另一方面,工商資本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地,容易擠占農民就業空間,加劇耕地“非糧化”“非農化”傾向,存在不少風險隱患。 為此,《規范》專門強調,流入土地超過當地規定標準以上的,需提供農業經營能力等證明、項目可行性報告,以及有權批準機構準予流轉交易的證明,強調了土地流轉的規范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