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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通知》(國發〔2015〕67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以下稱補助經費),是指中央財政用于支持城鄉義務教育發展的轉移支付資金。本辦法所稱城市、農村地區劃分標準:國家統計局最新版本的《統計用區劃代碼》中的第5-6位(區縣代碼)為01-20且《統計用城鄉劃分代碼》中的第13-15位(城鄉分類代碼)為111的主城區為城市,其他地區為農村。

第三條 補助經費管理遵循“城鄉統一、重在農村,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客觀公正、規范透明,注重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現階段,補助經費支持方向包括:

(一)落實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

1.對城鄉義務教育學生(含民辦學校學生)免除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補助生活費。民辦學校學生由學校按照獲得的生均公用經費補助免除學雜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課程教科書和免費為小學一年級新生提供正版學生字典的補助標準由國家統一制定,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含以2016年為基數核定的出版發行少數民族文字教材虧損補貼)。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資金由中央與地方按規定比例分擔,其中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國家基礎標準由國家統一制定,并按國家基礎標準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經濟困難非寄宿生生活補助標準。

2.對城鄉義務教育學校(含民辦學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的標準補助公用經費,并適當提高寄宿制學校、規模較小學校、北方取暖地區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隨班就讀殘疾學生的公用經費補助水平。城鄉義務教育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由國家統一制定。公用經費補助資金由中央與地方按規定比例分擔,用于保障學校正常運轉、完成教育教學活動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等方面支出,具體支出范圍包括: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實驗實習、文體活動、水電、取暖、交通差旅、郵電,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等購置,房屋、建筑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公用經費不得用于人員經費、基本建設投資、償還債務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師培訓費按照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用于教師按照學校年度培訓計劃參加培訓所需的差旅費、伙食補助費、資料費和住宿費等開支。

3.鞏固完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支持公辦學校維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擴建校舍及其附屬設施。公辦學校校舍單位面積補助測算標準由國家統一制定,所需資金由中央與地方按規定比例分擔。

4.對地方落實鄉村教師生活補助等政策給予綜合獎補,獎補資金根據相關因素核定,地方可統籌用于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相關支出。

(二)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中央財政對特崗教師給予工資性補助,補助資金按規定據實結算。

(三)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國家統一制定學生營養膳食補助國家基礎標準。國家試點地區營養膳食補助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用于向學生提供等值優質的食品,不得以現金形式直接發放,不得用于補貼教職工伙食、學校公用經費,不得用于勞務費、宣傳費、運輸費等工作經費;對于地方試點地區,中央財政給予生均定額獎補。

第五條 財政部、教育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義務教育改革發展實際以及財力狀況適時調整相關補助標準、分配因素及計算公式,并按規定報經國務院批準后執行。現行補助標準、分配因素和計算方法詳見附表。

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分配公式為:某省份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資金+特崗教師工資性補助資金+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補助資金。

第六條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于每年2月底前向財政部、教育部報送當年補助經費申報材料。申報材料需經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審核后報送。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總結,主要包括上年度補助經費使用情況、年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地方財政投入情況、主要管理措施、問題分析及對策。

(二)當年工作計劃,主要包括當年全省義務教育工作目標、補助經費區域績效目標表、重點任務和資金安排計劃,績效指標要指向明確、細化量化、合理可行、相應匹配。

補助經費由財政部、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負責審核地方相關材料和數據,提供資金測算需要的基礎數據,并提出資金需求測算方案。財政部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會同教育部研究確定各省份補助經費預算金額。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明確省級及省以下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在經費分擔、資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財政部于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中央預算后三十日內,會同教育部正式下達補助經費預算。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補助經費預計數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補助經費預算后,應當會同教育部門在三十日內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下達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部門,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九條 補助經費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執行,其中國家課程免費教科書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統一組織采購。

第十條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在分配補助經費時,應當結合本地區年度義務教育重點工作和本省省級財政安排的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加大省級統籌力度,重點向農村地區傾斜,向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民族地區、革命老區傾斜。省級財政、教育部門要按責任、按規定切實落實應承擔的資金;合理界定學生貧困面,提高資助的精準度;合理確定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項目管理的具體級次和實施辦法;統籌落實好特崗教師在聘任期間的工資津補貼等政策;指導省以下各級有關部門科學確定營養改善計劃供餐模式和經費補助方式。

第十一條 縣(區)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落實經費管理的主體責任,加強區域內相關教育經費的統籌安排和使用,兼顧不同規模學校運轉的實際情況,向鄉鎮寄宿制學校、鄉村小規模學校、教學點、薄弱學校傾斜,保障學校基本需求;加強學校預算管理,細化預算編制,硬化預算執行,強化預算監督;規范學校財務管理,確保補助經費使用安全、規范和有效。縣(區)級教育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轄區內學校校舍進行排查、核實,結合本地學校布局調整等規劃,編制校舍安全保障總規劃和年度計劃,按照本省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項目管理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實施項目,項目實施和資金安排情況,要逐級上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健全預算管理制度,按照輕重緩急、統籌兼顧的原則安排使用公用經費,既要保證開展日常教育教學活動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適當安排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所需的活動經費支出;完善內部經費管理辦法,細化公用經費等支出范圍與標準,加強實物消耗核算,建立規范的經費、實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購登記臺賬,健全物品驗收、進出庫、保管、領用制度,明確責任,嚴格管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做好給予個人有關補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財政部、教育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補助經費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補助經費實施監管。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教育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項目審核申報、經費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嚴禁將補助經費用于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從補助經費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申報使用補助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并視情況提請同級政府進行行政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關于下達東部地區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經費分擔比例的通知》(財教2006〕142號)、《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中央專項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06〕23號)《財政部關于加強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中央專項資金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緊急通知》(財庫〔2006〕112號)、《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6〕7號)同時廢止。

 

附:補助標準、分配因素和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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