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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關于印發《福建省現代農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財農〔2016〕30號

各市、縣(區)財政局、農業局、畜牧獸醫局、農機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經濟發展局:

  為加強現代農業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省農業廳聯合制定了《福建省現代農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農業廳

2016年4月18日

福建省現代農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現代農業發展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現代農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加快推進現代農業發展,提升農產品質量,促進農業發展方式轉變,推動農業科技創新與推廣等方面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應遵循公平公正、統籌兼顧、突出重點、講求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包括:

  (一)糧食生產與安全資金;

  (二)特色現代農業發展資金;

  (三)現代種業發展資金;

  (四)農業科技創新與推廣補助資金;

  (五)農業產業化發展資金;

  (六)農村信息化資金;

  (七)綠肥及商品有機肥示范推廣資金。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廳負責安排使用和管理。市、縣(區)財政部門、農業部門根據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確定的扶持重點,建立項目儲備庫,負責切塊資金的具體項目選擇和省屬項目的申報,

  第六條 專項資金根據支持內容的不同,可采取補助、貼息、獎勵等方式。

  第七條 專項資金根據實際情況可采用因素分配法、項目分配法等方式分配。

  因素分配法是指按設定的因素和權重確定分配資金的方法。

  項目分配法是指通過確定資金的支持范圍、支持重點和支持方式分配資金的方法。

  第八條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資金按照以下程序審批:

  (一)各縣(市、區)財政和農業部門結合本地農業工作任務,于預算執行前一年7月20日前向設區市財政、農業部門報送農業補助資金申請,設區市財政、農業部門按規定進行審核篩選匯總,于預算執行前一年的8月10日前向省財政廳、農業廳報送農業補助資金申請。省屬單位直接向省財政廳、農業廳報送農業補助資金申請。申請文件主要內容包括:基本情況、工作任務或計劃、申請補助資金數額等。

  (二)省農業廳根據各設區市和有關單位資金申請文件、農業工作任務提出資金分配建議,省財政廳根據資金分配建議和預算安排,確定當年補貼資金分配方案。對安排到市、縣(區)的資金,在預算執行前一年的11月底前提前下達到市縣。確實無法提前下達的,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年度預算后的60日內下達。對安排給省直及其他單位的資金,直接細化編列到相關單位年初預算。

  (三)由設區市下達的資金,設區市應在省級資金下達后60日內將資金下達到有關縣(市、區)和相關單位。

  第九條 采取項目法分配的資金按照以下程序審批:

  (一)省農業廳、省財政廳根據農業工作任務和預算安排情況,于預算執行前一年的6月底前聯合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申報指南有效期三年,如無變化,第一年下發后,第二、第三年原則上不再下發),明確申報要求。

  (二)申報單位按照申報文件要求向同級財政、農業主管部門申報項目。

  (三)縣級財政、農業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篩選后,于預算執行前一年的7月底前聯文將申報材料和資金申請報告報送設區市財政局、農業局(按規定不需由設區市審核匯總的項目直接報省財政廳、農業廳)。

  (四)設區市財政局、農業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篩選后,按照要求于預算執行前一年的8月20日前聯文將申報材料和資金申請報告報送省財政廳、省農業廳。

  (五)省農業廳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遴選(對需要組織評審論證的,可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論證),對符合申報要求的項目列入省級農業項目庫,同時根據當年任務提出資金分配建議,省財政廳根據資金分配建議和預算安排,確定當年補貼資金分配方案。預算安排情況于預算執行前一年的11月底前研究確定當年的資金分配方案。其中,安排省直單位的直接細化編制到相關單位年初預算;安排市、縣(區)的資金在11月份前提前下達到市縣。確實無法提前下達的,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年度預算后的60日內下達。

  (六)省屬單位和縣級財政、農業部門收到預算文件后,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將預算下達至項目實施單位。需檢查驗收后撥款的項目可先預撥部分資金,待驗收合格后清算撥款。項目實施過程中、確需變更的,由縣級農業部門會同當地財政部門進行審核、批復,并報省財政廳、省農業廳備案。

  第十條 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申報文件的要求提供申報材料,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不得以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不得多頭申報。

  第十一條 分配給農業經營主體實施的項目,按規定應當向社會公示的,通過媒體或網站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采用因素分配辦法的,由安排使用資金的市、縣(區)農業部門和財政部門公示。

  采用項目分配辦法的,由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公示。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補助采取先建后補、以獎代補方式的,市、縣(區)農業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制定本專項資金項目的實施辦法。申請的項目可以是上一年度建成并符合建設標準的項目。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合作社持有和管護。

  第十三條 市、縣(區)農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及時對上年度轄區內所實施的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并向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報送績效評價報告。

  第十四條 鼓勵市、縣(區)加大對現代農業的扶持,有條件的市、縣(區),應預算安排現代農業發展資金,共同推進該省現代農業的發展。

  第三章 糧食生產與安全資金

  第十五條 糧食生產與安全資金項目包括山垅田復墾與改造工程建設資金、新增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田間工程項目省級財政配套資金、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補助資金等。

  第十六條 糧食生產與安全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山垅田復墾與改造工程建設資金

  1. 田間排灌工程、防洪工程(擋墻、護岸)、田間機耕路及必要的部份水源工程等農田基礎設施建設;

  2. 推廣使用商品有機肥;

  3. 項目前期選點、勘察設計、專家評審、技術指導、資料匯編、檢查驗收;

  4. 山垅田適度規模流轉補貼。

  (二)新增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田間工程項目省級財政配套資金的使用方向,按照《福建省新增糧食生產能力規劃田間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實施細則(修訂)》(閩發改農業[2015]252號)執行。

  (三)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補助資金

  1. 貸款利息:承儲單位用于解決儲備種子收購所占用資金而產生的合法利息;

  2. 收儲費用:承儲單位在種子收購和儲藏期間發生的相應費用,包括收購費用和管理費用。收購費用包括生產技術指導費、田間去雜費、運輸費、交通費、精選加工費、人工費等。管理費用包括標簽制作及包裝費、水電費、檢驗費、熏蒸費、損耗費、技術培訓費、差旅費、人工費及其它費用等;

  3. 倉庫費用:承儲單位用于儲備種子倉庫租賃、修繕,倉庫附屬設備及檢驗儀器的購置、維修費用;

  4. 轉商差價補助:承儲單位在儲備期滿后種子轉商時發生的差價補助費用。

  第十七條  糧食生產與安全資金采取以下因素分配:

  (一)山垅田復墾與改造工程專項資金根據省政府《關于實施山垅田復耕七條措施的通知》分工的任務,結合各地山垅田面積、山垅田流轉情況、項目需求等情況進行分配。糧食產能項目縣新增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田間工程項目中已有山垅田復墾改造任務,原則上不再安排山垅田復墾改造項目,只安排山垅田適度規模流轉補貼。

  (二)新增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田間工程項目根據上年度的批復情況,省級財政按照中央資金的一定比例給予配套。

  (三)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專項資金主要依據承儲單位儲備的種子數量、所需的倉庫面積等因素測算。

  第十八條  糧食生產與安全資金的補助對象如下:

  (一)山垅田復墾改造工程建設資金補助對象為具體實施的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種植大戶或農業企業;山垅田適度規模流轉補貼對象為承接流轉山垅田面積100畝以上,并實施山垅田復墾改造項目的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種植大戶或農業企業。

  (二)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資金補助對象為承擔種子儲備任務的承儲單位。

  第十九條 糧食生產與安全資金補助方式及標準如下:

  (一)山垅田復墾改造工程建設資金采取先建后補的方式。山垅田復墾改造工程建設資金補助標準為每畝1500元;山垅田適度規模流轉補貼每畝給予一次性補助100元。

  (二)新增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田間工程項目省級財政配套資金采取“當年補上年”的方式,按中央資金的12.5%比例配套。

  (三)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資金采取“據實預算、分批下達、結余留用、超支不補”的方式,具體補助標準如下:

  1. 收儲費用按種子儲備量0.8元/公斤核補;

  2. 倉庫費用按種子儲備量區分常溫庫0.3元/公斤和低溫庫0.45元/公斤核補;

  3. 貸款利息按種子儲備價格×當年銀行貸款月基準利率×13個月核補;

  4.轉商差價補助按儲備種子轉商實際差價核補。

  第二十條 新增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田間工程項目根據《福建省新增糧食生產能力規劃田間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申報,其中省級財政配套資金無需單獨申報。

  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由承擔種子儲備任務的承儲單位提出申請,經設區市種子管理部門審核后向省種子管理總站申報。

  第四章 特色現代農業發展資金

  第二十一條 特色現代農業發展資金包括果業發展資金、食用菌產業發展資金、畜禽標準化養殖項目資金、閩臺農業合作示范項目資金。

  第二十二條 特色現代農業發展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果業發展資金

  1. 規模化標準果園建設資金主要用于完善果園基礎設施;推廣果樹高優新品種;增施商品有機肥,推廣粘蟲色板、殺蟲燈、性誘劑、果實套袋等生態栽培物化技術以及營養診斷配方施肥、完熟采收等配套栽培技術;配備果品采后商品化處理及水肥設備;

  2. 全省果業發展需要扶持的其他事項。

  (二)食用菌產業發展資金

  1. 食用菌菌包生產線建設,包括自動化菌包生產線、自動化高壓滅菌、無菌車間接種等現代食用菌生產設施配備等;

  2. 食用菌瓶裝生產線建設;

  3. 豬糞渣栽培雙孢蘑菇示范推廣,包括建設豬糞干濕分離器、設備安裝平臺、水池、防雨棚、發酵隧道等基礎設施以及1200平方米以上雙孢蘑菇栽培示范菇房等;

  4. 規模化食用菌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

  5. 全省食用菌產業發展需要扶持的其他事項。

  (三)畜禽標準化養殖項目資金主要用于養殖場進行標準化改擴建,包括節水設施、清糞設施、漏縫地板、標準化場舍改擴建、自動化環境控制設施和糞污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以及全省畜禽產業發展需要扶持的其他事項。

  (四)閩臺農業合作示范資金主要用于臺灣農民創業園及閩臺農業合作推廣示范基地田間基礎設施建設,臺灣農業良種、技術及機械設備的引進、創新及示范推廣,兩岸農業技術人才交流培訓,發展休閑觀光、設施精致、生態環保等特色現代農業等。

  第二十三條 特色現代農業發展資金的補助對象為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種植大戶、養殖場等農業經營主體,其中閩臺農業合作示范縣項目由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申請。優先扶持省級以上農業龍頭企業和列入規范社名錄的農民合作社申報的項目。

  第二十四條 特色現代農業發展資金采取先建后補的方式,具體補助標準如下:

  (一)果業發展資金中的標準果園建設項目,每個補助50萬元,其他項目每個補助30萬元;

  (二)食用菌產業發展資金。食用菌菌包生產線建設項目,每個補助50萬元;食用菌瓶裝生產線建設項目,每個補助100萬元;豬糞渣栽培雙孢蘑菇示范推廣項目,每個補助50萬元;規模化食用菌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項目,每個補助30-50萬元;其他項目每個補助30萬元;

  (三)畜禽標準化養殖項目,每個補助30-50萬元;其他項目每個補助30萬元;

  (四)閩臺農業合作示范項目,每個補助30-50萬元。

  第二十五條 臺灣農民創業園示范項目由臺灣農民創業園管委會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要求組織申報。

  第五章                       現代種業發展資金

  第二十六條 現代種業發展資金包括農作物新品種試驗鑒定示范資金、畜禽品種保護與改良項目資金、茶樹種質資源的保護資金、扶持種子企業開展種子育繁推一體化建設資金以及雜交水稻種子生產基地建設資金。

  第二十七條 現代種業發展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農作物新品種試驗鑒定示范資金

  1. 農作物新品種區域試驗、鑒定與審定。農作物品種試驗、鑒定點補助;試驗品種轉基因檢測、DNA指紋檢測、品質檢測等檢測費用;試驗技術培訓、試驗點考察監督、品種現場考察評議、初審與審定會議以及試驗資料匯編等補助;

  2. 農作物新品種展示示范、地方特色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與開發。展示示范片田租、種子、化肥、農藥等農資投入、雇工補貼以及現場觀摩和品種展示示范相關的其它支出。

  (二)畜禽品種保護與改良項目

  1. 福建省地方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品種資源的調查、收集、保種素材的收集、種群培育、更新,生產性能測定,保種效果監測、系譜檔案記錄和保種設施設備的完善等;

  2. 畜禽品種改良。福建省地方品種或引進畜禽新品種(品系、凍精、胚胎等)的專門化品系、配套系的選育與擴繁;畜禽良種引進、推廣;人工授精站(點)建設和品種改良設施設備的完善等。

  (三)茶樹種質資源的保護資金

  1. 在保護點(資源圃)范圍內,完善道路、溝渠、噴滴灌等基礎設施以及資源圃整地,設立園內種質資源標識標牌;

  2. 茶樹新品種選育與推廣;茶樹種質資源基因庫DNA指紋圖譜建設與維護等。

  (四)種子育繁推一體化建設資金主要用于扶持國家和省級重點種子企業育種設備購置、育種基地配套設施建設、種質資源收集與整理、品種選育試驗等。

  (五)雜交水稻種子生產基地建設資金主要用于三明市種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種業創新試點示范、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提升科技水平等。

  第二十八條 現代種業發展資金的補助對象如下:

  (一)農作物新品種試驗鑒定示范補助對象為市、縣(區)種子部門、科研單位和具體實施農作物新品種試驗、鑒定單位。

  (二)畜禽品種保護與改良項目補助對象為承擔通過國家遺傳資源委員會認定和列入福建省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地方畜禽品種保護單位、國家水禽基因庫,以及實施畜禽品種改良推廣的企業和市、縣(區)畜牧技術推廣單位。

  (三)茶樹種質資源的保護資金補助對象為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科研院校;

  (四)種子育繁推一體化建設專項資金補助對象為省級及以上重點種子企業。

  第二十九條 現代種業發展資金補助方式及標準如下:

  (一)農作物新品種試驗鑒定示范、畜禽品種保護改良、茶樹種質資源的保護資金采取直接補助的方式。

  1. 農作物新品種試驗、鑒定與審定:按照試驗鑒定品種個數、試驗品種轉基因檢測、DNA指紋檢測、品質檢測個數及相關工作內容據實測算,每個項目補助1-20萬元;

  2. 農作物新品種展示示范及地方特色種質資源保護與開發:按照展示作物種類和品種個數、展示面積測算,每個項目補助10-20萬元;

  3. 畜禽品種保護與改良:畜禽品種保護(含水禽基因庫)項目補助10-40萬元;畜禽品種改良項目,每個補助10-20萬元;

  4. 茶樹種質資源的保護,每個項目補助20萬元。

  (二)種子育繁推一體化建設專項資金采取先建后補的方式。省級重點種子企業每年補助50萬元、國家級“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每年補助100萬元,補助期限為兩年。

  第三十條 參評省級以上重點種子企業應按照《福建省省級重點農作物種子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申報。

  第六章 農業科技創新與推廣補助資金

  第三十一條 農業科技創新與推廣補助資金包括農業“五新”集成推廣示范縣建設資金、農業“五新”示范點建設資金、再生稻與優質甘薯推廣項目資金等。

  第三十二條 農業科技創新與推廣補助資金支持內容如下:

  (一)農業“五新”集成推廣和“五新”示范點建設資金主要用于示范推廣農業“五新”,培育示范戶和建立核心示范片(點);組織開展推介宣傳展示、技術培訓、現場觀摩、專業技術人員入戶(場、社、企)指導;推廣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技術;配套建設田間(園地)基礎設施;引進新品種,推廣新技術,使用新肥料、新農藥;發展生態農業等。

  (二)再生稻與優質甘薯推廣項目資金

  1. 機收再生稻示范,其中包括品種篩選試驗、不同留樁高度試驗、催芽肥不同施肥量試驗等;

  2. 甘薯品種引進、篩選比較試驗、小象蟲防治和因地制宜進行輕簡化栽培試驗示范;

  3. 種子(種苗)、肥料、藥劑等示范片建設所需的物化投入補助和機耕機收機插等社會化服務補助;

  4. 項目示范點開展培訓、技術指導、現場觀摩。

  第三十三條 農業科技創新及推廣補助資金的建設主體為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農業事業單位、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等。

  第三十四條 農業科技創新及推廣補助資金采取直接補助的方式。補助標準如下:

  (一)農業“五新”集成推廣示范縣建設,每個補助30萬元。

  (二)農業“五新”示范點建設,每個項目補助10-30萬元。

  (三)再生稻生產與優質甘薯推廣,每個項目補助10-20萬元。

  第七章 農業產業化發展資金

  第三十五條 農業產業化發展資金包括農民合作社省級示范社建設補助資金、農民合作社發展補助資金和省級家庭農場示范場補助資金。

  第三十六條 農業產業化發展資金支持內容如下:

  (一)農民合作社省級示范社建設補助資金主要用于省級示范社改善生產設施,提升生產能力建設;實施農業標準化生產、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進行品牌建設和市場營銷;開展信息化建設;實施培訓等。

  (二)農民合作社發展補助資金主要用于列入參加“千人帶千社”活動的省級規范社名錄的合作社開展規范化建設;實施組織創新、機制創新;發展農民合作社聯合社;進行相關培訓等。

  (三)省級家庭農場示范場補助資金主要用于省級示范場農業基礎設施和栽培設施建設、倉儲冷鏈設備購置、土地流轉租金補貼、市場營銷,以及開展商標注冊、標準化管理、品牌創建等。

  第三十七條 農業產業化發展資金的扶持對象為省級有關部門組織評定的農民合作社省級示范社、省級家庭農場示范場、列入參加“千人帶千社”活動的省級規范社名錄的合作社。

  第三十八條 農業產業化發展資金采取先建后補、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的扶持方式。補助標準如下:

  (一)農民合作社省級示范社建設補助資金,分三檔補助:合作社成員200戶以上的補助25萬元、100-200戶的補助20萬元,100戶以下補助15萬元。

  (二)農民合作社發展補助資金,每個補助不超過10萬元。

  (三)省級家庭農場示范場補助資金,每個補助不超過10萬元。

  第三十九條 受扶持的農民合作社要向全體合作社成員公開、公示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補助的家庭農場需提供購買生產資料發票、生產性貸款合同及銀行收取的利息清單等證明。

  第八章 農村信息化資金

  第四十條 農村信息化資金包括信息進村入戶建設、12316農業信息服務、農村固定觀察點補助等。

  第四十一條 農村信息化資金支持內容如下:

  (一)信息進村入戶建設資金主要用于村級信息服務站的基礎設施建設、儀器設備購置;農業信息采集、信息員培訓等。

  (二)12316農業信息服務資金主要用于12316平臺建設和運行維護;12316呼叫中心、鄉村服務站軟硬件配備;12316農業服務窗口建設、宣傳服務等。

  (三)農村固定觀察點補助資金主要用于農村固定觀察點記賬戶、輔導員、輔助調查員誤工補貼;農村觀察點調查日常工作經費和業務培訓等。

  第四十二條 信息進村入戶建設、12316農業信息服務補助資金的建設主體為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農村固定觀察點補助資金補助對象為省農業廳確定的農村調查長期固定觀察點。

  第四十三條 農村信息化資金采取直接補助方式。補助標準如下:

  (一)信息進村入戶建設資金,按照縣(市、區)所轄村委會數量等因素測算,每個縣補助80-120萬元。

  (二)12316農業信息服務資金

  1. 12316平臺建設和運行維護、12316縣級專家席和鄉村服務站軟硬件設備,由省級統一采購;

  2. 全省12316農業服務窗口建設,每個補助10萬元。

  (三)農村固定觀察點補助資金根據農村固定觀察點記賬戶、追記戶戶數和調查任務等因素測算。

  第九章 綠肥及商品有機肥示范推廣資金

  第四十四條 綠肥及商品有機肥示范推廣資金包括冬種綠肥補貼資金、商品有機肥示范補貼資金以及示范推廣。

  第四十五條 綠肥及商品有機肥示范推廣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冬種綠肥補貼資金主要用于購買綠肥種子補貼,商品有機肥示范補貼資金主要用于使用商品有機肥補貼。

  (二)綠肥及商品有機肥示范推廣的示范片建設以及物資采購、發放等管理支出。

  第四十六條 綠肥及商品有機肥示范推廣資金的補貼對象為示范農戶、種植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種植業)等農業經營主體。

  第四十七條 綠肥及商品有機肥示范推廣資金采取物化補助和直接補助方式。補貼標準如下:

  (一)冬種紫云英綠肥補貼,每畝補貼30元,以每畝1公斤用種量計算,統一采購。若有結余資金,用于示范片建設。若每公斤紫云英種子的價格超過30元,以每畝補貼30元為限。

  (二)商品有機肥示范補貼,在耕地上每畝使用商品有機肥達到250公斤的,每畝給予補貼50元。

  第四十八條 冬種紫云英綠肥種子由縣(市、區)農業部門統一采購和發放;商品有機肥示范補貼實行自主購肥、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補助對象購買的商品有機肥必須取得福建省肥料登記證。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間,省農業廳應當按照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進行跟蹤監督和績效評價,對偏離績效目標的項目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根據需要,績效評價工作可委托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省財政廳對績效評價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五十條 項目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實施情況及資金使用成效的監督檢查和總結分析,并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專項資金應按規定的用途和范圍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業務費和“三公”經費支出,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專項資金使用中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

  申報單位應當主動接受財政、審計、農業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申領、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除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有渠道或收回財政外,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各市、縣(區)財政部門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廳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福建省糧食生產與安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閩財農[2014]99號)、《福建省農業組織化產業化及生態循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閩財農[2014]101號)、《福建省農產品安全與監管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閩財農[2014]107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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