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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渤海漁港環境綜合整治和漁船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為深入貫徹落實《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有關要求,科學指導、扎實推進渤海漁港環境綜合整治及漁船污染治理工作有序開展,確保各項任務目標按期完成,現就做好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做好漁港認定及名錄發布。沿渤海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渤海漁港認定標準(試行)》(附件1)開展漁港摸底排查工作,組織符合認定條件的漁港按照《渤海漁港認定報備材料清單》(附件2)要求申請認定。申請材料由漁港所在地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級報送至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并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向社會公布后,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將公布的漁港名錄報送我部備案。 (二)編制漁港水域污染防治規劃。沿渤海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選擇部分重點漁港開展漁港水域環境監測,通過對漁港基礎數據、環境狀況的摸底排查以及與漁港視頻監測系統的整合互聯,建立健全沿海漁港水域污染監測體系。在監測基礎上,組織開展漁港水域污染防治規劃編制工作,科學劃定排污區、收集區和處理區,為漁港水域污染治理提供技術支撐。 (三)推進漁港污染防治設施設備配備。沿渤海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渤海漁港污染防治設施設備配備標準(試行)》(附件3)要求,積極協調推進轄區內漁港污染防治設施設備配備和升級改造,壓實漁港經營主體污染防治主體責任,指導漁港做好含油污水、生活廢水、固體垃圾等清理和處置工作,確保在2020年底前,實現名錄內漁港污染防治設施設備全覆蓋。 (四)加強漁港水域環境保護監管。渤海各級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漁港水域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管,對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要通過宣傳教育、港口巡查和日常執法,督促漁港經營單位完善并維護好漁港防污染設施設備,做好廢水廢物、生活垃圾和含油污水的回收處理,減少各類港區停靠船舶的違規排放,保護港區水域環境。 (五)實現漁船漁港污染防治聯動。沿渤海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強化漁船漁港污染防治工作的聯動。一方面,督促漁船船東按要求在漁船上配備油污水和生活垃圾等處理設施,強化正常使用,嚴禁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另一方面,要完善港區生產生活設施布局,配備漁船油污水、廢棄網具以及生活垃圾回收設備,并及時進行集中處理。 二、有關要求 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是黨中央、國務院為改善渤海生態環境質量部署的重大環境保護戰役,是必須按照時間表完成的改革硬任務,其中對渤海漁港和漁船管理均提出了明確要求。沿渤海各級漁業主管部門和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務必要提高重視程度,對標《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和我部北戴河座談會的相關要求,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積極履行職責,強化監督指導,確保渤海漁港環境綜合整治和漁船污染治理任務目標按期完成。 一要強化協調,明確責任。漁港環境綜合整治和漁船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環保、交通、市政、市場監管等多個部門,頭緒多、情況復雜、推進難度大。各相關漁業主管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協調,強化部門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明確職責分工,在摸清底數的基礎上將行動計劃的目標和任務逐級分解,層層落實,特別要將漁港經營主體的環境維護責任落實到位,確保相關任務目標保質保量完成。 二要強化監督,推動落實。三省一市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轄區域內漁港環境綜合整治和漁船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提醒,對屢次提醒無效或性質嚴重的問題應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及我部反映。我部也將加強對各地任務落實情況的核實檢查,對存在問題或未能如期完成目標任務的地區,視情采取函告、通報、約談等措施加以督促,拒不整改的,將轉告相關部門統一處理。 三要爭取資金,完善機制。沿渤海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借此次攻堅戰的有利時機,積極爭取政府支持,加大財政對漁港環境綜合整治以及漁船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同時通過市場化手段和優惠政策的制定吸引社會資金投入。各地還要結合本次治理工作要求和機構改革實際,加快推進漁港港長制,理順駐港監督管理機制,明確駐港監督管理機構對漁港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的監管職責,建立漁港環境綜合治理長效機制,鞏固渤海漁港綜合整治工作成效。 各地在工作推進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與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聯系。聯系人:趙君英,聯系電話:010—59192971。
附件:1.渤海漁港認定標準(試行) 2.渤海漁港認定報備材料清單 3.渤海漁港污染防治設施設備配備標準(試行)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19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