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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貧困地區集體經濟薄弱村發展提升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三年行動的指導意見》指出,積極推廣貧困地區農村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經驗,制定實施貧困地區集體經濟薄弱村發展提升計劃,通過盤活集體資產、入股或參股、量化資產收益等渠道增加集體經濟收入。中央組織部、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及時下發《關于堅持和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扶持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的通知》,就逐步消除集體經濟薄弱村明確了時間表,提出了具體措施。按照中央要求,各地狠抓落實、壓實責任,推動薄弱村發展提升取得明顯進展。為進一步做好貧困地區集體經濟薄弱村發展提升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促進薄弱村發展提升,是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舉措。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高度重視,結合自身職能,積極探索集體經濟薄弱村發展提升的有效路徑,力求取得新成效,為打贏脫貧攻堅戰提供有力支撐。 

  做好貧困地區集體經濟薄弱村發展提升工作,必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圍繞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以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為動力,以增強集體經濟造血功能為重點,強化薄弱村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爭到2020年底前,集體經濟薄弱村(指集體經濟年經營性收入持續較低、經營管理水平不高、服務成員能力不足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全面鋪開,實現更多的集體經濟薄弱村有經營收益、有成員分紅。各地可綜合考慮本地經濟發展水平、集體資源稟賦和經營管理能力等因素確定集體經濟薄弱村的具體標準。 

  做好貧困地區集體經濟薄弱村發展提升工作,要堅持因地制宜,立足本地資源稟賦,科學規劃發展路徑,分類施策,不搞一刀切;不搞運動式發展提升,杜絕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不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嚴禁舉債興辦公益事業、嚴禁舉債分配,堅決遏制不良債務發生 

  二、重點工作 

  (一)加快推進薄弱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要按時保質全面完成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全面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支持薄弱村根據農民意愿,探索將未承包到戶的集體土地等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等集體資產以股份或份額的形式量化到本集體成員。指導有集體統一經營資產的村組抓緊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健全運行機制,作為財政補助資金和項目的承擔主體。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部門要及時為集體經濟組織辦理注冊登記,以便其履行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職責。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按規定享受相關稅費優惠政策,免征相關契稅、印花稅、不動產登記費。 

  (二)積極推廣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改革。政府撥款、減免稅費等形成的資產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可以量化為集體成員持有的股份;各級財政投入到村組所在地市場主體形成的資產,提倡按適當比例量化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股份,享有固定收益或保底分紅。支持和推動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土地、林地、草地、荒山、灘涂、水域等自然資源性資產經營權和房屋、建筑用地(物)、基礎設施等經營性資產的使用權,投資入股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經營主體,獲得資產收益。 

  (三)實施好薄弱村壯大集體經濟試點項目。全面落實中央組織部、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堅持和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扶持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的通知》精神,各地實施項目要向貧困地區尤其是深度貧困地區傾斜。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指導承擔試點項目的薄弱村廣泛調研、積極謀劃,及時制定實施方案,科學確定投資項目,健全資金管理使用制度,強化運營監管機制,探索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模式,發揮好項目示范帶動作用。 

  (四)因地制宜指導薄弱村產業發展。要大力抓好產業扶貧,鼓勵薄弱村利用未承包到戶的集體土地資源,集中開發或者通過公開招投標等方式發展現代農業項目;盤活利用閑置廢棄的集體資產,以村企聯手共建、合資合作等方式,入股或參股新型經營主體和工商企業發展相應產業;利用生態環境、人文歷史等資源發展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對一些本地資源較少、區位條件較差的薄弱村,可引導其整合上級扶持資金、社會幫扶資金、集體自籌資金等,在城鎮規劃區、經濟開發區等具有區位優勢的地方,跨區域抱團建設可持續發展的扶貧車間、倉儲設施、商鋪門面、標準廠房等“飛地”項目。 

  (五)支持薄弱村盤活土地資源因地制宜挖掘薄弱村集體土地資源潛力,利用好清產核資成果,對集體閑散的果園、養殖水面和路邊、田邊、水邊、房邊“四邊”等農用地、“四荒”地,以及閑置的工礦倉儲用地、閑置的學校用地等建設用地規范管理,建立健全集體資源臺賬,通過發包、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盤活經營,增加集體收入。村集體受農戶委托統一組織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可依法收取適量管理費用。對組級所有的閑散土地資源,可有償流轉給村集體,統一對外出租、入股,提升資源利用效率。鼓勵村集體穩妥開展閑置宅基地整治,農民自愿騰退的宅基地優先用于村級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鄉村產業發展。 

  (六)加強薄弱村人才支撐。將薄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作為農民教育培訓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的重點對象,通過就地培養、吸引提升等方式,提高其管理集體資產、對外合作等經營管理能力。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鼓勵農村致富能手、外出務工返鄉農民、大學生村官、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干部職工等,參與薄弱村集體經濟發展提升;選聘一批特聘農技員為薄弱村提供技術服務。要積極推動各地創新選人用人和人才幫扶機制,優先選派素質好、懂經濟、有經驗的干部到薄弱村任第一書記,對集體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給予表揚和獎勵。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貧困地區集體經濟薄弱村發展提升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要深入基層調研,綜合考慮自然資源稟賦、產業發展水平、村級干部素質等因素,立足長遠,兼顧當前,科學謀劃,提出本地區薄弱村發展提升思路。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制定具體實施計劃,明確時間進度,健全推進機制,強化扶持措施,確保計劃有序實施。要認真總結推廣基層涌現的好做法、好經驗,加強典型引路、宣傳推廣,營造良好發展氛圍。 

  (二)強化管理服務。鞏固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成果,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賬簿,完善集體資產登記、保管、使用和處置等各項制度。加快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平臺建設,推動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建立健全集體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四荒”地使用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出租等流轉交易,促進薄弱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落實財務公開、民主理財、民主監督制度,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做好農村集體資產風險防范和評估,為貧困地區薄弱村集體經濟發展提升保駕護航。 

  非貧困地區可參照本通知,對本地區集體經濟薄弱村發展提升進行指導和扶持。 

    

    

                                                                  農業農村部 

                                                                 201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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