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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全國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基本裝備配備指導標準》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執法裝備配備是農業行政執法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標志,也是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的條件保障。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深化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關于“制定不同層級農業執法裝備標準,統籌配備執法裝備”的要求,農業農村部編制了《全國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基本裝備配備指導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分級分類提出了省市縣三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執法裝備配備的項目和數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一、高度重視農業綜合行政執法裝備建設。要將執法裝備配備作為深化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抓實抓好。根據《標準》并結合本地區執法實際,進一步補充完善本地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裝備需求項目和數量,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有關要求,盡快推動省級人民政府制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裝備配備標準、裝備配備規劃、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二、認真落實執法裝備配備財政保障要求。要按照支出與事權相適應原則,加強與財政、發改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落實農業綜合行政執法裝備經費財政保障要求,將執法裝備配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大農業執法裝備建設投入,確保執法裝備配備能夠滿足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需要。 三、分級分類配備不同層級執法裝備。要按照職權法定、屬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則,在厘清省市縣執法權限和明確職責分工的基礎上,合理確定不同層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執法裝備配備標準。根據輕重緩急集中采購執法裝備,重點向市縣兩級傾斜,優先配備基層和一線執法機構,著力提升基層執法監管能力。 四、切實加強執法裝備使用管理。要著力加強裝備使用、維護、管理等方面的培訓,提高執法裝備的使用效率。建立執法裝備臺賬,指定專人負責日常維修、保養、校驗。建立完善執法裝備的報廢、補充和更新制度。根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的新形勢、新任務及時補充、更新執法裝備,持續加強農業綜合行政執法能力建設和條件保障。
附件:全國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基本裝備配備指導標準
農業農村部 2019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