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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問題肉被重罰 商販狀告縣政府

   本報訊 遵義市余慶縣一名豬肉商販,為了數千元的小利銷售問題豬肉,被主管部門處以13萬元罰款,商販不服,將主管部門和縣政府告上法院。6月11日,鳳岡縣法院審理后駁回起訴,維持主管部門的處罰。

 
  據了解,原告陳某系余慶縣城一豬肉攤販經營者。2018年9月19日,陳某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從他人手中購得一頭母豬并于次日清晨在某屠宰場內宰殺。
 
  該屠宰場負責檢驗檢疫的工作人員,在對出場豬肉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該豬肉酮體脂肪發黃,疑似問題豬肉,要求陳某不得銷售該豬肉。
 
  當日10時許,余慶縣市場監管局與余慶縣檢察院在開展食品安全專項聯合檢查時,發現陳某經營的肉攤上擺放著未經檢驗檢疫的疑似問題豬肉。
 
  經抽樣送檢,疑似問題豬肉檢出農業部明令禁止的“呋喃它酮代謝物”,該豬肉不能銷售。經調查取證,主管部門于2018年11月12日對陳某作出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之后,陳某不服處罰,向余慶縣政府申請復議,余慶縣政府審查后維持了該處罰決定。
 
  今年4月9日,陳某將余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和余慶縣政府告上法庭,請求法庭撤銷上述決定。
 
  6月11日,根據管轄規定,鳳岡縣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在余慶縣開庭審理,余慶縣政府、縣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經審理,鳳岡縣法院認為,余慶縣市場監管局認定原告違法經營未經檢驗檢疫合格的豬肉,事實清楚,對陳某作出的處罰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罰行為符合法定程序,法庭最終駁回了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
 
  鳳岡縣法院員額法官張峰認為,從案件結果來看,涉案豬肉價值2000元,處罰金額13萬元,這是依法懲處的結果,體現了我國對食品安全從嚴懲處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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