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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權編二審草案——保障業主權利 完善居住權制度民法典物權編二審草案—— 保障業主權利 完善居住權制度 違規養動物可投訴行政部門,房子留給子女也能給父母居住權 本網訊(記者 李秀萍 高雅)繼2018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侵權責任編草案展開二次審議后,4月20日上午,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二審稿提請審議。 此次草案進一步回應社會關切,直面業主委員會成立難、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物業管理不規范、業主維權難等問題,給予有針對性的修改: 增加規定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完善公共維修資金使用的表決程序,降低通過這一事項的表決要求,將草案規定的應當經參與表決的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和人數占比“雙過四分之三”同意,修改為“雙過半數”同意;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依法申請使用維修資金;與合同編草案中“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相呼應,增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加強對業主維權的保障,增加一款規定:在建筑區劃內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等的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草案還進一步完善居住權制度的相關規定,明確居住權是無償設立的用益物權,并對居住權合同的內容予以規范。草案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同時增加規定:居住權合同的一般條款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解決爭議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