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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權編(草案)》提請繼續審議—— 完善征地補償 落實三權分置

  本網訊(記者李秀萍 高雅)4月20日上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在京召開,繼續審議《民法典物權編(草案)》。

  2018年8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初次審議后,將各分編草案分拆為幾個單元進行若干次審議和修改完善,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民法典物權編(草案)進行二審。本次提請審議的民法典物權編(草案)將物權編草案進一步分為五個分編,即:通則、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二次審議稿看點何在?分組審議焦點何在?記者為您直擊審議實況。

  完善征地補償 落實三權分置

  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部門提出,深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草案應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地補償、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相關制度予以完善。據此,本次提請審議的《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作出修改:

  完善征地補償制度。在草案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中增加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費用。

  落實“三權分置”制度。根據黨中央有關精神和修改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對草案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內容作了完善,明確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同時,刪去草案第十七章“抵押權”中關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規定,以適應“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

  與正在常委會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相銜接,本次提請審議的《民法典物權編(草案)》分別在有關條款中明確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規定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另外,本次提請審議的《民法典物權編(草案)》在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中增加一條規定:“無居民海島屬于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無居民海島所有權。”

  保障業主權利 居住權有說法

  本次提請審議的《民法典物權編(草案)》進一步回應社會關切,直面業主委員會成立難、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物業管理不規范、業主維權難等問題,給予有針對性的修改:

  增加規定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完善公共維修資金使用的表決程序,降低通過這一事項的表決要求,將草案規定的應當經參與表決的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和人數占比“雙過四分之三”同意,修改為“雙過半數”同意;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依法申請使用維修資金;與合同編草案中“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相呼應,增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加強對業主維權的保障,增加一款規定:在建筑區劃內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等的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草案還進一步完善居住權制度的相關規定,明確居住權是無償設立的用益物權,并對居住權合同的內容予以規范。草案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同時增加規定:居住權合同的一般條款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解決爭議的方法。

  為一步改善營商環境,賦予當事人更大自主權,本次提請審議的《民法典物權編(草案)》簡化規定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的一般條款,將草案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抵押合同包括“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修改為“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將草案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質押合同包括“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修改為“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同時,進一步明確實現擔保物權的統一受償規則,將草案第二百零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即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保護婦女權益 呼吁確權登記

  分組審議時,沈躍躍副委員長針對《民法典物權編(草案)》提出兩點修改建議。她建議將第60條第2款修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個人合法權益的,受侵害人可以請求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責令改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理由如下:目前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還沒有明確的界定,一些出嫁、招婿、離異、喪偶婦女集體成員權益受到簡單“多數決”的否決,得不到落實。不少地方村民會議在涉及集體利益分配討論時,往往依據村規民約中的不平等規定或通過村民會議“一事一議”,對出嫁、招婿、離異、喪偶婦女及其子女作出歧視性規定,使其不能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得權益。為此,作這樣的修改以避免和解決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問題發生的侵權糾紛。

  沈躍躍副委員長還建議第158條增加一款為第1款,“登記機關應當向宅基地使用權人發放權屬證書,確認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屬證書應當將具有宅基地使用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2016年原國土資源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其中規定,農村婦女作為家庭成員,其宅基地權益應記載到不動產登記簿及權屬證書上。農村婦女因婚嫁離開原農民集體,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權的,應依法予以確權登記,同時注銷其原宅基地使用權。建議將此制度性規定上升為法律。

  劉海星委員認為草案增設居住權,對保護弱勢群體十分重要。草案第159條規定居住權的設立方式為合同約定,第162條規定,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規定。但是在法律實踐中也還存在通過司法判決設立居住權的情況,比如關于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據此,法院可以判決離婚后一方當事人享有某處房產的居住權。建議適當擴大第159條的涵蓋范圍,比如在“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這句表述后加上“等有關法律規定的方式”,預留擴大使用空間。李銳委員同樣關注完善居住權制度,建議在第159條之一中增加居住權的期限、喪失居住權的條件等作為居住權合同的條款內容。李飛躍委員則認為,第159條之二規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但在實際生活中,在婚姻家庭、繼承等領域會有大量居住權未進行登記,形成事實上的居住權,建議增加對此類情況的救濟措施與補充規定。

  建設用地續期 亟待明確規范

  王東明副委員長在分組審議時建議完善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期限到期規定,他建議刪除草案第152條第1款和第2款中“行政法規”的表述,考慮到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繳費問題關系廣大群眾切身利益,也涉及國家財稅收支,影響廣泛深遠,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而不是行政法規。

  他表示,2016年11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中第十個問題就是解決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續期的問題,明確要求要作出法律安排,后期在貫徹這個文件中,明確由國務院先拿出方案。建議推動有關方面盡快拿出方案,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的手續辦理,續期費用的標準、繳納和減免辦法等,以便在立法中作出明確規定。

  乃依木·亞森委員建議對草案第152條第1款中“自動續期”的續期時間予以明確,即明確住宅建設用地自動續期時間為原來批準使用的時間,明確新的時間界限。廖曉軍委員和劉修文委員則分別建議,考慮到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續期及其法律安排,事關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建議在審議民法典物權編的同時,研究一攬子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此問題予以明確具體規定。李培林委員、呂建委員、韓梅委員、譚耀宗委員等人同樣關注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的規定,建議進一步明確自動續期原則,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最低年限、最高年限、期限屆滿后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歸屬等等。

  熱議土地權益 呼吁預留空間

  熱議土地權益問題,一直是《民法典物權編(草案)》分組審議的焦點,多位常委委員同樣關注農村土地問題和宅基地問題等,呼吁為農村集體產權改革預留空間。

  杜玉波委員建議進一步完善第11章“三權分置”的相關規定,建議做好過度資本化運作的防免規定,防止一些上市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利用土地經營權人或者受托人進行炒作和投機。田紅旗委員認為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下的,土地經營權也應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為此,他建議將草案第134條之三規定修改為“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針對第137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賈廷安委員建議修改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增加集體所有的土地,使規定更完整。

  劉振偉委員建議民法典物權編草案給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預留空間。他表示,現在草案明確集體所有權行使的主體、客體,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公益性資產都有涉及,但草案沒有涉及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現在正在進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目的是實現集體資產最大化利用、市場化利用,把集體的死資產變成活資產,保值增值。農村集體產權改革之后,成員股權的確認、流轉、有限處分等問題都將提出來,超出現有的一些規定。另外,民法總則已明確集體經濟組織為特殊法人,既然是特殊法人,就有法人財產權問題,這與物權編草案中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是什么關系?他建議對此進一步研究,并預留出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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