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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農業,不能讓小農戶掉隊

  近日,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提升小農戶發展現代農業能力作出部署。

  小農戶對接現代農業面臨哪些難題?如何處理好培育新型經營主體和扶持小農戶之間的關系?怎樣更好地保護小農戶承包土地的權益?在3月1日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農業農村部副部長韓俊,農業農村部黨組成員、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秘書局局長吳宏耀,農業農村部政策與改革司司長趙陽對熱點問題進行了分析。

  防止人為壘大戶擠壓小農戶

  “大國小農”“人均一畝三分地,戶均不過十畝田”是我國的基本國情農情。第三次農業普查數據顯示,全國小農戶數量占農業經營主體的98%以上,小農戶從業人員占農業從業人員的90%,小農戶經營耕地面積占總耕地面積的70%。

  “我國建設現代農業的前進方向和必由之路是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但是,小農戶家庭經營是我國農業的基本面,在農業現代化過程中,一定要處理好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扶持小農戶的關系,讓黨的農村政策陽光雨露惠及廣大小農戶。”韓俊指出。

  “從各地實際看,一些地方確實存在忽視小農戶甚至存在擠小農戶、壘大戶的傾向,資金項目過于向大的經營主體傾斜、向工商資本傾斜,甚至侵害了小農戶的一些合法權益。”韓俊說,在我國要改變超小規模的農業經營方式是個長期的歷史過程,必須有足夠的歷史耐心。我們的農業經營方式必須堅持宜大則大、宜小則小,不能搞一刀切和強迫命令。

  對此,《意見》強調,加快構建扶持小農戶發展的政策體系,注重政策的公平性和普惠性,防止人為壘大戶、排擠小農戶。“在實踐中,我們的政策導向既要發揮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的引領作用,又要注重穩定小農戶家庭經營這個基本面,這樣農業現代化才能走得穩、走得順、走得好。”韓俊說。

  讓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促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既要提升小農戶發展能力、提高小農戶組織化程度,又要拓展小農戶增收空間、健全面向小農戶的社會化服務體系。

  數據顯示,10年來,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成效顯著,目前在工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超過210萬家,合作社在組織農民闖市場、解決農民產銷困難、為農民服務上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目前合作社發展質量總體不高,一些合作社管理運行不規范,與農民的利益聯結不緊密,一些地方存在‘空殼社’‘僵尸合作社’現象。”韓俊說,為此我國將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空殼社”清理整頓,開展農民合作社整縣提升試點,創新金融保險政策,把帶動建檔立卡貧困戶較多的農民合作社和深度貧困地區農民合作社作為扶持重點。

  家庭農場是小農戶的升級版,是發展現代農業的重要力量。“《意見》明確提出啟動家庭農場培育計劃,就是要統一思想、把發展立足點放到小農戶上,通過財政、金融、保險各個方面的支持政策,形成一種鼓勵發展、支持發展家庭農場的良好氛圍,讓那些有長期、穩定務農意愿的小農戶穩步擴大經營規模,逐步發展成為規模適度、生產集約、管理先進、效益明顯的家庭農場。”趙陽說。

  吳宏耀表示,為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國家將在財政和金融政策上加大支持力度。“財政要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業化農業服務組織、服務型農民合作社、供銷合作社等具有一定能力和提供有效穩定服務的主體,為從事糧棉油糖等重要農產品生產的農戶,提供以生產托管和保姆式服務為主的社會化服務。”吳宏耀說,金融政策上,則要鼓勵發展產業鏈金融強化利益聯結機制,依托核心企業提高小農戶融資可貸性,擴大農業農村貸款抵押物范圍,全面推行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提升小農戶融資能力。

  確實權,讓農民吃上長效“定心丸”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也是小農戶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和財產權益。在改革中,如何更好地保護小農戶承包土地的權益?

  “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對農村承包土地‘三權’分置、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和長久不變、引導農村承包土地規范流轉,提出了全面系統的法律規范。我們要切實保護小農戶土地承包權益,完成好承包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落實中央關于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要求,加強承包地經營權流轉的規范管理和服務,保護好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權益。”韓俊說。

  韓俊介紹,經過5年的努力,我國承包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實測的承包地面積達16.7億畝、確權面積14.8億畝。

  “今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要在基本完成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基礎上,開展‘回頭看’。要做好收尾工作,妥善化解遺留問題,把土地承包經營證書發到農戶手中。”韓俊指出,要頒“鐵證”、確實權,讓農民真正吃上一顆長效“定心丸”。

  隨著城鎮化的加速,如何保護好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權益成為焦點。“現階段農民進城落戶定居,是否放棄承包的耕地、草地、林地和宅基地,必須完全尊重農民的意愿。中央反復強調,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韓俊說,當然,適應農民進城落戶和新型城鎮化發展的需要,要賦予農民對承包地等更大的處置權。各地可以積極探索農民承包地的退出機制,允許在城鎮有穩定的就業和定居的農戶轉出承包地,但必須要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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