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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發布《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以下是2015年農村宅基地政策解讀: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須要完成以下程序:一、申請、二、現場勘查、三、填申請表、、四、村委會審查、五、審核上報、、六、審批、七、放樣、八、驗收發證。 申請條件: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3、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我國土地和房屋是分別實行管理的。根據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是一種福利性質的,一般來講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于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享有是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聯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具有限制性。 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性和無期限性。 因此農村宅基地上房屋轉讓應遵循以下原則: 1、對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農村房屋轉讓合同應認定有效。 2、對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房屋轉讓合同應認定無效。 宅基地使用權連同房屋所有權轉移應符合一定條件: 1、履行相關審批手續《房屋所有權證》是確認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 2、受讓人主體資格應受限制,使用權主體應是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與成員有直系親屬等身份或其他規定的身份。 3、轉讓后原則上仍遵循“一戶一宅”。實踐中,因宅基地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在民事糾紛中比較常見。 對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按下列原則妥善處理: 1、依法保護國家、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 2、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3、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 4、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于生產、生活的原則。原則。 5、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