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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非洲豬瘟 哪些情形需追究法律責任?1.發現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者死亡不報告,明知飼養生豬發生疫情仍非法銷售發病豬同群豬的;2.對不遵守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規定,非法使用明令禁止的泔水等餐廚剩余物飼喂生豬的;3.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的;4.逃避檢疫監管,私自收購、屠宰病死豬或出售病死豬肉的;5.不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資料的,阻撓干擾疫情處置、隱藏銷毀調查證據影響防控工作正常開展的;6.拒絕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的、拒絕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的;7.非法采集病料、開展病毒分離鑒定等實驗活動或制備“自家苗”的;8.引起重大動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9.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