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現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會)管理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社保基金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在運用社保基金投資過程中,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對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權投資收益、股權投資基金收益,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 三、對社保基金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免征社保基金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應繳納的印花稅。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通知發布前發生的社保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符合本通知規定且未繳納相關稅款的,按本通知執行;已繳納的相關稅款,不再退還。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9月10日 |